汕环规字〔2026〕1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衔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相结合的作用,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修订形成了《汕尾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经汕尾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汕环〔2025〕114号文件相应废止,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法规与标准科)反映。
附件:1.汕尾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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