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企业办事便捷度,按照《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汕自然资函〔2023]414号)要求,我中心对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推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容缺受理
企业办理非即办类政务服务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材料不齐全或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承诺3个工作日内补齐的,窗口先行容缺受理并出具容缺受理回执,受理后业务挂起,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继续办理,等待补正的时间不计入业务办理时间。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关键性材料是指,首次登记中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变更登记中的证明变更事项的材料;转移登记中的证明转移事项的材料,注销登记中的证明注销事项的材料。
(二)告知承诺
企业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业务时,经申请人书面承诺申请登记的在建工程自然状态与现状一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免予实地查看。
二、办理程序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发现缺少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有瑕疵,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适用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要求。申请人自愿申请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应当场签署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容缺受理的,登记机构应根据容缺受理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先行容缺受理,并出具容缺受理回执。企业在承诺期限内补充了相关材料,且补充的材料符合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提交审核并在承诺期内办结此不动产登记业务。企业未能在承诺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此业务作不予登记处理。
(二)适用于告知承诺制的在建工程抵押业务,申请人有提交相应的《承诺书》的,以告知承诺书替代工作人员实地查看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事项登簿前,全体申请人可申请撤回承诺,撤回承诺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三、监管和惩戒措施
(一)容缺受理办理登记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在企业承诺期限届满前1个工作日电话提醒补充材料,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若企业在承诺期限内不能补齐全部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作出终止办理决定。违反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容缺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视实际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二)企业违反告知承诺制,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且该企业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三)对发现企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企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特此通知。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