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056257732XH/2024-00068 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4-09
名称: 关于印发《汕尾市2024年劳动保障监察排查检查计划》的通知
文号: 汕人社函〔2024〕号 发布日期: 2024-04-10
主题词: 劳动保障监察 排查检查计划
【打印】 【字体:    

关于印发《汕尾市2024年劳动保障监察排查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汕尾市2024年劳动保障监察排查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9日        






 

汕尾市2024年劳动保障监察排查检查计划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我市人社领域安全稳定及2024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定本排查、检查计划。

一、排查、检查时间和对象

(一)排查、检查时间:从即日起至202412月31日。

(二)排查、检查对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含新业态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排查、检查。

二、排查、检查计划

本排查、检查计划所指的排查包括日常排查、“双随机”抽查、举报投诉专项检查、上级交办开展的检查和其他需要开展的专项检查。

(一)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被评为A级的用人单位,抽查比例不少于用人单位总数的50%。

(二)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被评为B级的用人单位,今年至少对其开展1次排查。

(三)对上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以及上年度被举报、投诉达3次的用人单位、存在突出风险的用人单位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今年度至少对其开展2次排查。

(四)举报投诉专项检查、上级交办开展的检查和其他需要开展的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检查。

三、排查、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数额和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重大突出风险情况;

(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情况;

(十二)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三)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

(十四)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贯彻落实排查、检查工作,所有排查、检查按本计划项目按期完成,并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执法检查机制。现场检查后,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出具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附件2),日常排查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单位的检查结果应通过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每月23日前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月度统计情况表》(附件3)报市局执法监督科(汕尾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如存在重大风险的要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并于24小时内填报《人社领域突出风险情况排查表》(附件4及书面情况报告报送市局执法监督科。

在开展排查、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和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情况的按有关文件要求办理。

市人社局执法监督科(汕尾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将联合有关科室对各县(市、区)开展排查、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工作不力和存在重大风险情况的县(市、区)进行督办。

(二)开展排查、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少于2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加强对检查人员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坚决杜绝执法人员出现“吃、拿、卡、要”等现象。

(三)对拒不接受检查或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附件:1.行政检查登记表.doc

2.劳动保障监察检查情况反馈表.doc

3.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月度统计情况表.doc

4.人社领域突出风险情况排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