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2026〕9号
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决定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对象: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外市籍),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本通告中所称的货车是指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二、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范围: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
上述范围不包含高速公路。
三、车辆违反本通告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由汕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汕府〔2025〕13号)同时废止。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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