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我市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我市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我市金融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金融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因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海域局部发生冲突、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国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而波及到本地区辖区范围的。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而影响到本地区的。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县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本地区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体处置工作原则和方案,充分发挥我市各级政府,以及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中央驻汕金融监管机构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及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主要由市政府组织各级政府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进行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报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到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的职能发挥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1.1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 长:市长或者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协助分管金融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法制局、金融局、信访局,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汕尾银监分局、广东证监局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汕头保监分局,省农信联社汕尾办事处,以及事件发生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请市人大、市中级法院协助。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组成可依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内设机构: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2.2 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上报本地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和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本地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市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市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3 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市直单位、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和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5)收集、保管关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8)组织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4 相关部门职责
(1)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与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共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防范处置我市金融突发事件;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省农信联社汕尾办事处、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汕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制订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在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市财政局根据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需要动用财政资金救助的,提出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按有关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3)市审计局依法组织或指导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4)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对各驻汕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评价有关各方的救助措施是否到位,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最后的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人民银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上级批准的我市处置方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汕尾银监分局及时启动汕尾银监分局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银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和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6)辖区内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相应启动各自职责范围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和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7)市政府办公室新闻发布职能部门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宣传口径,组织辖内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中外记者采访;及时搜集境内外舆论情况,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8)市公安局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依法及时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协助各级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正常的工作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9)市法制局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解决办法。
(10)市信访局负责做好因金融问题所引发的群众大规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的接访工作,适时启动《汕尾市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前来配合做好接访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群众集体上访信息,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及驻汕金融监管机构。
(11)省农信联社汕尾办事处负责处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辖区农村信用联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和汕尾银监分局,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5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要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1)及时启动本级人民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或参与制订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驻汕金融监管机构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和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
3.1.2 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国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3.1.3各金融机构(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驻汕金融监管机构(部门)应每季度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和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据此对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局。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驻汕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和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3.2.1 各单位要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和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或国内其他省(区、市)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省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对多个地级以上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地级以上市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1)所涉及地级以上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地级以上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较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1)所涉及本市辖内某个区域,该区域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仅在该区域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一般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5.1.1 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直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及驻汕金融监管机构与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市政府根据响应程序提请省政府启动I级响应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市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及驻汕金融监管机构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成立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1.2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等市直部门与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其他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各自上级机关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1.3 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回收。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依法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
(5)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汕尾市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1.4 Ⅰ级响应流程
事件发生后,市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机构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报送市人民政府成立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同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召集紧急成员会议,研究处置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处置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5.2 Ⅱ级响应(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5.2.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
5.2.2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定协调机构,由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5.2.3 Ⅱ级响应流程
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集成员会议,研究处置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5.3 Ⅲ级响应(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5.3.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将共同制订的具体处置工作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5.4 信息报送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人民政府及金融工作部门。
5.4.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驻汕金融监管机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和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5.4.3 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5.4.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6.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和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
6.2.2 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
6.2.3 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6.2.4 参与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市审计局依法直接或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6.4.2 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通畅。
7.1.2 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等有关单位以及事件发生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安全、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7.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 附则
8.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