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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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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2011-12-23 00:00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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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1] 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2011年11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汕尾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 170号)和省民政厅《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粤民事[2011] 26号)要求,结合我市殡葬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时期,我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全市坚定不移推进殡葬改革,推行火化“一刀切”,目前现已基本普及遗体火化;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进展,全市有殡仪馆4家,经营性公墓4家,公益性公墓20座,公益性骨灰楼(堂、墙)6座;殡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葬礼葬法改革有了新突破,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但是,我市殡葬改革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经费投入、殡葬服务质量、殡葬救助保障、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部分基层政府殡葬管理方式方法简单,火化率不巩固;部分地区政府公共财政对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和殡仪馆建设改造投入不足;部分地区相关部门缺乏协调配合,在治理乱埋乱葬、规范殡葬市场管理等方面相互推诿;部分地区对殡仪馆、公墓的建设和经营监管不到位;一些农村地区葬礼改革进展缓慢。因此,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推进殡葬改革,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强殡葬行业监管,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完善殡葬服务体系,促进殡葬科技进步,树立文明节俭丧葬新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坚持科学发展,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有效遏制一些地区火化率下滑和乱埋乱葬的问题,节约殡葬用地。
  ——坚持以人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殡葬服务网络,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满足群众殡葬需求。
  ——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实现文明节俭治丧。
  ——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因地制宜地推动殡葬改革。
  三、主要任务
  (一)坚定不移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
  1、有步骤地推行火葬。加强宣传引导,依法强化管理,提高群众对遗体火化的接受程度,继续巩固提高火化率。2011年全市火化率要达到80%,力争消灭火化率低于60%的镇(街道);2012至2013年全市火化率要达到90%,力争有50%的镇(街道)达到95%以上;2014至2015年全市火化率要达到100%。
  2、积极改革土葬。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积极参与改革土葬,治理乱埋乱葬。
  (二)逐步规范骨灰安葬管理
  1、大力推广节地葬法。积极倡导和鼓励骨灰撒海、骨灰植树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丧葬方式,实现骨灰处理多样化,降低骨灰占地安葬比例。
  2、着力治理占地毁林建坟。对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至2010年底出现的违规建造新坟,各县(市、区)要制定规划,分期整治。对“十二五”期间违规建造的新坟,要严肃查处,做到发现一宗,依法处理一宗。
  (三)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服务
  逐步建立完善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2011年,要制定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优抚对象基本殡葬服务的减免政策,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减免对象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四)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建立和强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因地制宜,推进镇、村级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楼)建设。2015年,全市每个镇至少要有一座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楼),实现金市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楼)建设覆盖率达到100%,满足当地群众的殡葬需要。
  2、加强和规范公墓建设和管理。要严格公墓审批,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和管理。陆河县、红海湾开发区经营性公墓建设已列入全省规划,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争取在2015年前建成投入使用。市区陵园位于汕尾火车站旁,鉴于周边开发建设及规划限制,市城区可考虑另择址建设,纳入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并按有羌规定报省民政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3、继续开展等级殡仪馆创建工作。“十二五”期间,继续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实行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2011年,陆丰市永安殡仪馆要达到省二级殡仪馆水平;2012年,市城区殡仪馆、陆丰市金盆山殡仪馆、陆河县殡仪馆要达到省二级殡仪馆水平;2015年,海丰县殡仪馆要达到省一级殡仪馆水平。
  (五)着力规范殡葬市场秩序
  1、充分发挥汕尾殡葬协会作用。强化市场准入和监管,引导社会参与,对于带有选择性和营利性的殡葬用品销售、经营性公墓安葬服务等项目,积极鼓励市场参与。
  2、依法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制定完善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炒买炒卖墓地,加大对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治理力度。
  3、依法加强殡葬服务行业和价格行为监管。规范殡葬服务、丧葬用品和公墓价格管理,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完善行业标准,加强殡葬服务产品质量监督,严格执法,促进殡葬服务业健康发展。
  (六)全面理顺殡葬管理体制
  1、进一步推进政事分开、管所分离。到2011年,完成各县(市、区)殡葬行政管理、执法机构与殡仪馆、公墓等服务经营实体实现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馆所分设工作。殡葬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殡葬管理职能,认真开展殡葬执法,不得从事殡葬经营活动,也不得向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在人、财、物等方面逐步与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脱钩。
  2、进一步加强殡葬执法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强殡葬执法,各乡镇要将殡葬执法纳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完善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
  (七)不断提高殡葬服务水平
  1、开展殡葬行业职业培训,加强殡葬服务窗口建设。
  2、加强殡葬理论和殡葬文化研究,推进殡葬科技创新、殡葬文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3、不断创新殡葬服务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开展诚信、优质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
  (八)树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
  加强殡葬改革宣传,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
  四、重点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殡葬管理工作摆上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殡葬管理协调领导机构和工作运行机制,抓好本规划的组织实施,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要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建立以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为核心的科学管理机制,纳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作为年度工作考评和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先进(优秀)个人的重要条件,实行殡葬管理“一票否决”制度,严格要求,规范管理;明确殡葬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形成“政府领导、民政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建立殡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民政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公安局牵头成立五个工作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负责处置遗体违规土葬问题、非法占用土地建坟问题、非法占用林地建坟问题、非法经营殡葬用品问题和殡葬突发性群体事件,齐抓共管,共同抓好殡葬管理工作。
  (二)科学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生态等情况,合理确定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统筹考虑殡葬设备配置标准,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抓好落实;要将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加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切实加强和规范管理,满足群众殡葬需求。经营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全省公墓建设规划,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报批兴建。
  (三)建立健全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财政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特别是火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城乡骨灰楼(堂)和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资金投入,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要建立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出台惠民殡葬政策,对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优抚对象,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制定相应实施办法;要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奖励制度,每年对殡葬管理目标考核达标的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奖励,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推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四)加强殡葬执法监管力度和殡葬行业行风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调整机构设置,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民政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切实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坚决禁止收费默许土葬、以罚款代替火化,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五)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和积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各级宣传部门和民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坚持广泛宣传和每年四月份“殡葬改革宣传月”集中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规定,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要积极探索和推广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愿望和需求,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和文化形式,充分培育、挖掘和保护群众中蕴藏的主动实行殡葬改革的愿望和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向人民群众宣传实行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殡葬宣传进社区活动。
  (六)严格执行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完成“十二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并开展不定期检查,考核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凡年度考核达标(90分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适当奖励;凡考核不及格(低于60分)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黄牌警告;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的县(市、区),要追究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的领导责任;对“十二五”期间,累计三年考核不及格的,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深刻的书面检查,由市政府给予县(市、区)长和分管副县(市、区)长行政警告,并通报全市;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组织对所属镇(街道)进行考核,由市组派考核组抽查验收,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对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凡年度考核达标(90分以上)的,由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奖给“汕尾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达标单位”的奖牌一块;凡考核不及格(低于60分)的,由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提醒注意”,属于全市最后三名的,给予“黄牌警告”,并列为全市重点管理单位。凡是连续两年受到“提醒注意”的镇(街道),给予该镇(街道)党委书记、镇长(主任)和分管领导党内严重警告,行政上记大过处分;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或三年受到“提醒注意”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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