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水客走私等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0]3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3日
关于迅速开展打击水客走私等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外经贸厅、工商局,打私办、公安边防总队,省国税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出入境边检总站:
为做好中秋、国庆节期间打击走私工作,维护良好的进出境秩序和应节物品供应,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和“平安亚运”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开展为期1个月的打击“水客”走私及经广西走私货物进入我省的偷运活动的专项行动。省打私办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组织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打私办拟定的《开展打击水客走私等专项行动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9月8日
开展打击水客走私等专项行动方案
省打私办
一、打击重点
(一)以集中整治拱北、罗湖等口岸“水客”走私活动为重点,严打口岸旅检通道各类夹藏走私活动;彻底清理整治口岸附近的“水客”携带物品收集(储存、销售)点,摧毁一批走私团伙,堵住“水客”携带物品流入市场。
(二)在肇庆、云浮、湛江、茂名等地与广西相邻的交通要道展开截查,坚决堵住经广西走私入境货物转往我省的偷运活动;同时顺藤摸瓜,对广州,佛山、江门等地的私货汇聚市场、仓库进行清查,严格取缔走私货物集散点,深入打击走私团伙。
(三)各市要针对近期较为活跃的烟、酒、禽畜冻品及成品油等走私活动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和清查行动。
二、职责分工
(一)各市特别是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与海关、边检等口岸检查单位的沟通和协商,适当调配通关资源,积极考虑给当天多次往返人员在验证和检查上做出特别安排,既保障正常进出境旅客享有便捷舒适的通关服务,又能有效遏制“水客”走私活动,维护良好的通关环境;要考虑在口岸现场设置公安警务室,专门负责出入境秩序管理和各类治安案件处理工作。
对需开展公路查缉和市场、仓库清查的地方,要认真组织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法稳、准、狠打击走私违法活动,严格查处相关非法运销仓储行为,并通过打击行动形成部门联动配合长效机制。
(二)海关、边检部门要积极调配人力,加强现场检查验放工作,充分运用现有科技手段,提高对过境旅客的查验率,努力强化日常监管。海关缉私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情报工作,加大对“水客”走私团伙的打击力度,并及时将查获走私“水客”相关信息通报省公安厅。
(三)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签发多次往返港澳探亲签注;对利用多次往返探亲签注从事走私活动的,要积极与海关、边检等部门协商,研究采取有效对策;对涉及中央事权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大对公路沿线走私活动的打击力度。
(四)工商、税务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有关经营单位的证照管理,清理整治口岸附近“水客”携带物品收集(储存、销售)窝点;对拱北、罗湖口岸周围长期从事上述不法活动的商铺,要从严整治,坚决堵住“水客”走私物品进入市场的流通渠道。对各地查获的非法贩运、储销私货,工商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要加大对市场销售走私烟、酒、禽畜冻品等的查处,认真做好不规范冷库的清查工作,不断完善和加强对冷库的管理。
(五)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把口岸检验检疫关,加强对“水客”携带物品的检验检疫,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获走私进境冻品的检验、销毁等工作,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三、整治目标
(一)各口岸“水客”走私活动明显减少,通关秩序明显改善,口岸周边经营环境明显净化。
(二)经邻省(区)特别是从广西走私入境货物转运我省的非法物流活动得到有效制止,私货流入省内烟、酒、禽畜冻品等进口商品市场得到有力遏制。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认真落实行动方案,并根据节日期间走私活动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操作方案,做到重点突出、责任明确、部署到位、措施可行。同时,以建立长效管理办法、制度化行动机制为抓手,扎实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
(二)大力宣传,积极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渠道,大力宣传反走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行动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水客”走私及其它走私违法活动的危害,从而自觉抵制和举报走私活动。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相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加强信息沟通,互相支持配合;各级打私办要做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行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查获来自疫区的禽畜冻品,省打私办要牵头制定相关的销毁处理及办案补助办法。
(四)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监督,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在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省打私办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报告工作,及时将工作情况报送省打私办。其中,2010年10月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5日内报送整个行动总结。(联系人:省打私办调研督查处郑静,联系电话:020-83132563,传真:83132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