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和群众检验的政绩。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导向,以人为本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原则。
(三)坚持发扬民主,群众公认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简便易行原则。
(五)坚持动态创新,讲求实效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管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市法院、市检察院(以下简称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第五条 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包括实绩考核、民主测评和群众满意度;对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主要是机关工作效能考评。
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对领导干部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评办)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二章 实绩考核
第七条 实绩考核是对各县(市、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定量考核。
第八条 各县(市、区)的实绩考核评价指标按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生态发展等四个指标组设置, 指标选择坚持可操作性,体现汕尾特色,指标体系设置分为建制区和非建制区,建制区包括海丰县、陆丰市、陆河县和市城区,非建制区包括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和华侨管理区(见附件一,其中表1建制区、表2非建制区)。
第九条 指标体系目标的设定、下达和实施推进工作由市考评办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统计局牵头负责。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制订。
第十条 实绩考核的各项指标,按年度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数据和分析意见,并于次年2月底前送市统计局汇总。必要时,应对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实绩考核总分为100分。市考评办负责汇总各县(市、区)的最后得分,并形成评价意见。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是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表现进行定性评价。
第十三条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内容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类别设置(见附件二)。
县(市、区)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共同项目和类别项目(见附件三)。共同项目为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开拓创新能力、廉洁自律等情况;类别项目按6组职位[县(市、区)委书记, 县(市、区)长, 县(市、区)委副书记,常委、副县(市、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相应设置。
测评时可结合实际,适当设置具有各地特色的民主测评指标,也可根据各阶段中心工作对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一般为:
(一) 县(市、区)委委员、候补委员;
(二) 县(市、区)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 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成员;
(四) 县(市、区)法院,检察院, 县(市、区)委、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镇(街道或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五条 民主测评表、工作总结或述职述廉报告、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评价对象的职责分工等情况,应提前送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确保有充分时间审阅材料、准备意见。
第十六条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内容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价等次。民主测评表由市考评办负责回收、统计。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方式,核实民主测评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群众满意度
第十八条 群众满意度是指社会各界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成效和公众形象的定性评价。
第十九条 县(市、区)领导班子群众满意度评价内容包括依法办事、政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机关服务水平和效能建设,群众性文体活动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创建文明城市(村镇)、单位,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重视群众收入和住房,改善交通和生产生活环境,解决子女入学和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信访事件处理,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见附件四)。
县(市、区)领导干部群众满意度评价内容包括开拓创新与敬业精神,分管工作完成情况,深入基层和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情况,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情况,道德品行和公众形象等(见附件五)。
第二十条 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群众满意度的评价,一般在县(市、区)人大、政协召开例会期间进行。
参加评价的人员一般包括来自基层的、未参加民主测评会议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代表。分别按一定的比例确定参评人员,建制区人数一般不少于100人,非建制区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
第二十一条 群众满意度内容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评价等次。评价表由市考评办负责回收、统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市考评办可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采取入户调查、发放问卷调查表、政府网站评议等多种方式,在社会各阶层干部群众中开展群众满意度评价。
第五章 机关工作效能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作效能是指通过机关民主测评、下级评价和市直部门代表互评的方式,对市直正处以上党政群机关领导班子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发挥职能作用、完成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定性评价。
第二十四条 机关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市直部门正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表现,一般结合部门年终工作总结,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参加测评人员为本部门全体机关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班子机关民主测评内容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类别设置(见附件六)。
领导干部机关民主测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政策水平、组织协调、业务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学习态度、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基础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见附件七)。
第二十五条 下级评价是指各县(市、区)直对口部门对市直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评价,包括推动科学发展、依法办事、科学决策、统筹协调、务实创新、服务基层和群众,部门(系统、行业)管理、行风政风建设等情况(见附件八)。
参加评价人员包括县(市、区)直对口部门中层以上干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市直部门代表互评主要是对市直部门工作满意度进行评价,包括推动科学发展、依法办事、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情况(见附件九)。
部门代表互评由市直部门派代表参加,同时邀请部分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有关群众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机关民主测评和下级评价内容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价等次。部门代表互评内容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评价等次。评价表由市考评办负责回收、统计。测评时可结合实际,适当设置具有本市部门特色的机关民主测评、下级评价指标。
第二十八条 市直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得分(B),根据对机关工作效能定性考评情况按百分制转化,计算公式为:B=J×50%+X×30%+H×20%。其中J为领导班子机关民主测评得分,X为本部门的下级评价得分,H为部门代表互评得分。
第六章 程序和结果形成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收集、核查数据。各有关数据来源单位按照统计口径收集有关数据,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考核办提供所需数据。
(三)组织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和机关工作效能评价。由市考核办根据本办法第三、四、五章要求分别实施。
(四)征求意见。对各县(市、区)的考核评价,征求市纪检监察、审计以及相关部门(主要是有“一票否决”工作的部门)意见;对市直部门的考核评价,征求分管市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
(五)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根据考核评价得分,结合有关情况,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其中领导班子及正职拟评为良好(称职)之外等次的,报市委审定。
(六)向考核对象书面反馈考核评价结果。考核对象如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评价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考评办申请复核。市考评办应及时复核,反馈结果。
第三十条 县(市、区)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以实绩考核得分为主要依据;市直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以机关工作效能考评得分为主要依据。
领导班子得90-100分的,一般可评为优秀等次(市直部门领导班子评为优秀等次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考核单位总数的15%);得80-89分的,一般可评为良好等次;得60-79分的,一般应评为一般等次;得60分以下的,一般应评为较差等次。
在民主测评或群众满意度评价(部门代表互评)时,有1项定性考核内容的优良率(优秀、良好率之和)或满意度(满意、比较满意率之和)低于2/3的,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3项定性考核内容的优良率或满意度低于2/3的,一般不得评为良好及优秀等次;有超过5项定性考核内容的优良率或满意度低于2/3的,一般应评为较差等次。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领导班子按以上要求确定考核评价等次后,如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的,该县(市、区)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相应降低一个等次;如某项工作全市有3个以上县(市、区)处于落后状态,按职责需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的,该市直部门的考核评价等次相应降低一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党政正职的考核评价得分(M1)的计算公式为:M1=M×60%+P×20%+C×20%;县(市、区)党政副职的考核评价得分(M2)的计算公式为:M2=M×50%+P×25%+C×25%。其中M为实绩考核得分,P为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得分,C为领导干部群众满意度得分。
市直部门正职的考核评价得分(B1)的计算公式为:B1=B×60%+G×40%;市直部门副职的考核评价得分(B2)的计算公式为:B2=B×50%+G×50%。其中B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得分,G为领导干部机关民主测评得分。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其班子正职年度考核一般评为优秀等次,班子副职根据得分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良好等次的,班子成员根据得分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在本年度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分别在全市系统内按2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市直单位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其班子正职年度考核一般评为优秀等次;班子副职根据得分按照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市直部门班子副职总人数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原则上每个单位只能确定1名。市直单位领导班子被评为良好等次的,班子成员根据得分按照被评为良好等次的班子总人数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原则上每个单位班子成员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不超过2名。市直单位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在本年度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民主测评优秀、良好得票率之和达到90%以上;群众满意度评价满意、比较满意得票率之和达到90%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一般应评为基本称职等次:民主测评一般、较差得票率之和超过三分之一;群众满意度评价不满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一般应评为不称职等次:民主测评一般、较差得票率之和达到50%;群众满意度评价不满意得票率达到50%的。
除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外,其余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四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当年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一)责任范围内发生两次重大或者一次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责任范围内(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
(四)受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五)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现岗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在原班子按原职务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评价,但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确定考核等次时,要坚持全面、历史、公正原则。如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考核结果的,对客观因素应予考虑。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应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任用、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彰。领导干部拟提拔使用的,近3年年度考核必须是称职以上等次,不得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领导干部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为后备干部,选拔使用干部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或职位出缺进行民主推荐前,应将各年度考核结果提前发给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参阅。
第四十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较差等次的,主要领导应向市委书面说明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其中被评为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一年内不考虑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组织调整或降职安排。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 或者一年不称职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组织调整或降职安排。
第四十二条 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要列为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四十三条 考核评价中反映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凡是线索具体的,要及时进行核实;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发现有违纪问题的,应严肃查处。
第八章 组织纪律
第四十四条 考评工作在市委领导下进行,成立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考评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发改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负责对考评工作的协调、管理及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定量指标体系有关数据的采集、统计、核准记分、公布等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组织落实。
第四十六条 实行考核评价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全面、客观、公正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违反规定程序导致考核结果失真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被考核评价对象应正确对待考核评价,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妨碍考核考评工作。对故意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严重失真失实的,其年度考核按不称职等次论处。
参加民主测评和群众满意度评价(部门代表互评)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表达意见,不准徇私情、泄私愤,不准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公开举报制度。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实绩考核指标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作适当调整。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和机关工作效能的评价内容,可结合市委、市政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要求以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 考核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镇(街道)和县(市、区)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考评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方面的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评价指标.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