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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22-01-19 17:5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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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扩大我市专家库人选;发动和鼓励各单位、机构从事各项专业工作,具备符合政府采购专家资格条件的人员,踊跃报名,申报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提高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作出贡献。

  二、市直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强化采购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积极发挥专家在政府采购中的专业咨询作用,在采购需求编制、政策功能实施、履约验收等环节可引入专家提供专业咨询建议。

  三、评审专家要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发挥积极作用,增强法纪意识、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公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对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入库专家应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做到及时掌握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变化内容运用到评审实际工作中,提高参评项目工作水平,确保评审项目工作质量。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情形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所监管的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进行查处。县(市、区)财政局发现汕尾地区注册的评审专家存在解聘情形的,由县(市、区)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财政局按照程序解聘,报省财政厅备案。发现在外地注册的专家依法应解聘的,对评审专家作出处理处罚的县(市、区)财政局提出解聘建议,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财政局按照程序解聘,报省财政厅处理。


  附件:粤财采购〔2020〕24号.docx


汕尾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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