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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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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公开征求《汕尾市“善美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责任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2020-12-09 23:10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我市拟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现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汕尾市“善美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责任细则(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将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9日至12月11日。

  联系方式:0660-3600603、3600606(传真)。

  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大楼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502室)

  邮箱:SWYLBZDY@163.com

  邮编:516600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9日



汕尾市“善美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责任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住院和门特基本医疗费用补偿

  被保人在保险期内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1.8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善美保”支付7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50万元。

  其中,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共付段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二、住院药品费用和检验检查费用补偿(限增强版)

  被保人在保险期内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的药品费用和检验检查费用中,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1.8万元以上部分,由"善美保"支付7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万元。

  其中,个人负担费用是指:个人按照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超社会医疗保险限额标准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限制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外且不属于负面清单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

  超社会医疗保险限额标准费用是指超社会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超单次住院检验检查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超社会医疗保险目录中部分药品支付标准以上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各种特种病区、外宾华侨、港、澳病区住院所发生的药品费用和检验检查费用不纳入本项支付范围。

  三、门诊合规药品费用补偿

  被保人在保险期内按规定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急)诊治疗,确因病情需要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中,个人负担费用由“善美保”按下列标准支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一)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符合指定范围的创新药品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含凭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科医师处方到指定药店购买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或普通门诊治疗使用的创新药品费用)中,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1.8万元以上部分,由“善美保”支付60%。

  本责任指定创新药品为“百泽安”(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百济神州(上海)医药有限公司),购买该创新药品指定药店清单具体见后续公告,详情请关注"善美保”相关微信公众号。

  (二)使用其他药品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中,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5万元以上部分,由“善美保”支付50%。

  其中,个人负担费用是指:个人按照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药品费用、超社会医疗保险限额标准的药品费用、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限制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外且不属于负面清单的药品费用。

  超社会医疗保险限额标准费用是指超社会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超门诊月度/年度限额以上费用、超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超社会医疗保险目录中部分药品支付标准以上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特需医疗门诊就诊发生超出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本项支付范围。

  四、特别约定

  (一)待遇核算

  1.“善美保”的待遇核算在享受汕尾市社会医疗保险或本市其他医疗保障待遇后进行。属于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被保险人,享受“善美保”待遇后,再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2.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被保险人出院日期结算“善美保”待遇。

  (二)异地就医

  符合汕尾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政策规定的被保险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善美保”报销范围。

  (三)不予报销情形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停止参加汕尾市社会医疗保险或本市其他医疗保障的,在停止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或本市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善美保”报销范围。

  2.被保险人不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未经确认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临时异地就医发生住院、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等),“善美保”不予支付。

  3.当次手术或住院社会医疗保险整体不予报销的情形,如各种美容、整形、非功能性矫形、减肥,治疗雀斑、脱痣、护肤、镶牙、洁牙,配镜、装配假眼、假肢、助听器等发生的费用,“善美保”不予支付。

  4.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善美保”不予支付。

  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 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善美保”不予支付。

  6.被保险人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及支付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境外(含港、澳、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善美保”不予支付。

  (四)不予报销的中药饮片和药材负面清单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中规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品和药材。

  (五)不予报销的诊查服务费用负面清单

  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中风预测、健康预测、预防接种等费用。

  (六)理赔时限

  “善美保”保险待遇自参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未提出理赔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汕尾市“善美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方案

待遇项目

待遇标准

普惠版

增强版

个人自付

住院和门特基本医疗费用补偿

起付线

1.8万

1.8万

报销比例

70%

70%

年度赔付限额

150万

150万

个人自费

住院药品费用和检验检查费用补偿

起付线

-

1.8万

报销比例

-

70%

年度支付限额

-

150万

门诊合规药品费用补偿

国家谈判药及其他药品

起付线

国家谈判药1.8万,其他药品5万

国家谈判药1.8万,其他药品5万

报销比例

国家谈判药按60%赔付,其他药品按50%

国家谈判药按60%赔付,其他药品按50%

年度最高限额

30万

30万

投保要素

投保年龄

不限制

不限制

既往症

不限制

不限制

适用人群

居民+职工

居民+职工

收费标准

不高于70元/年

不高于18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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