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发改价格〔2021〕4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市区各停车设施经营者:
为构建我市完善的停车治理体系,不断提升城市道路出行品质,引导存量机动车合理使用,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市城市停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7号)等文件规定,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结合不同区域、位置、车型、时段停
车服务差别,制定了汕尾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异化收费标准,并经市政府七届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定价形式。将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设施经营者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停车供需状况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无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制定政府指导价。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旅游景点和汽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公益性配套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一)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参照旅游景点和汽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标准执行。
(二)机械化立体停车设施可在同类别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三)因停车设施场地施划受限、停车需求严重紧缺、供需矛盾相当突出等原因,需突破政府指导价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除路内停车设施外的其他类别停车设施,按不高于路内停车设施重点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限、免收(优惠)对象、车型计收方式等配套措施,具体如下:
1.对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2.未明确大车、超大型车等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按实际占用小车泊位数对应标准计费。
3.对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机动车辆按应缴纳停放服务费的9折计收。
4.以“30 分钟”为计费单位计算停放时间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一个计费单位跨不同时段的,按高收费时段标准计费。
5.除上述停车设施以外的其他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三、加强明码标价管理。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及缴费点的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调整收费的应提前15天向社会公示,并做好实施前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实行收费信息采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于实施或调整收费10个工作日前按附件2的要求,将相关收费信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市发展改革局价格科(邮箱地址:jgglk503@126.com)。
五、市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参照本通知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异化收费标准。
六、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3年。
八、本通知解释权归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