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环〔2025〕52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相结合的作用,引导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严格执法、自觉守法与普法宣传的有机结合,我局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尾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法规与标准科)反映。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0日
汕尾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相结合的作用,促进严格执法、自觉守法与普法宣传的有机结合,提高社会公众环保自律意识,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办理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的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是指《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对当事人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予以从轻处罚的制度。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书面申请;
(二)当事人在汕尾日报、汕尾市电视台等市级主要媒体、网站或省级以上主要媒体等择一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
(三)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改正违法行为。
同一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并分别在上述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实施“双罚制”的案件,被处罚的个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可以一并公开道歉,共同提交一份声明书;被处罚的个人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环保责任人员的,需另行公开道歉。
第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一)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三)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四)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七)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八)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九)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十)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定额罚款,或法定最低罚款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的。
第五条 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可以按拟罚款金额的30%-50%降低处罚。
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积极履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
根据上述标准减少罚款金额的,降低后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应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指引》(附件1)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
(二)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案件审查机构提交已改正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附件2)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附件3)。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权利;无正当理由超过告知期限提交公开道歉承诺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当事人提交相关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三)审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案件审查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核实当事人是否符合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并通知立案调查机构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核实,立案调查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反馈给案件审查机构。经核实,符合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审查机构通过电话、短信、书面等形式通知当事人于5个工作日内开展道歉承诺守法媒体公开工作,并告知当事人在完成道歉承诺守法媒体公开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刊登资料(通过报刊公开的,提供报刊原件;通过电视台公开的,提供视频光盘;通过网站公开的,提供网站截图及网址);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当事人不符合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原因。
(四)作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当事人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应当在告知的期限内在汕尾日报、汕尾电视台等市级媒体或网站、省级主要媒体等择一平台刊登《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附件3)。公开道歉承诺在纸媒登报的,登报尺寸为8cm×16cm或4cm×33cm以上。
(五)案件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案件审查机构根据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的刊登资料,提出当事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及从轻处罚后的处罚金额等具体处理建议,按照案件审理报批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归档备案。当事人提交的改正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刊登资料和立案调查机构整改核查资料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材料归档备查。
第七条 本指引由汕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指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指引(参考模板)
1-2.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申请(参考模板)
1-3.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参考模板)
1-4.不予受理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