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环〔2026〕88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局坚持党建引领,秉持惩教结合理念,通过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质效,切实推进助企惠企工作,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起草形成了《汕尾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工作指引(试行)》,并经汕尾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法规与标准科)反映。
附件:汕尾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工作指引(试行)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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