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发改价格〔2026〕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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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和市城区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汕府〔2025〕9号),经评估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关于规范市直及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发改价格〔2023〕256号)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春季学期结束。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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