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为深入贯彻住房公积金“保民生、促安居”制度定位,更好适配缴存职工住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取消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提取限制本市缴存职工在省内异地(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或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限制户籍地、公积金缴存地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地(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凭有效购房或还贷等材料,即可按规定申请提取。
二
补充异地购买住房提取申请时限本市缴存职工在全国异地(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购房手续(即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完成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等最终确认购房行为)全部办理完成之日起3年内提出提取申请,且需要在购房手续全部办理完成之日起满6个月后才可提出申请。
三
规范省内异地偿还贷款提取金额计算起始时间本市缴存职工在省内异地(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住房贷款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的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计算。通知发布日之前的已还本息金额,不再追溯提取。提取频次与额度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四
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自2025年9月起,我市将结合当前房租水平与合理租住面积等实际情况,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其中职工家庭在本市无自有房产且租房的,每月提取限额将由原先的1200元上调至1500元,若职工家庭符合多子女家庭条件,其租房提取额度还将在此基础上上浮20%。五
其他本通知自2025年9月25日起实施,由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