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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2020-08-28 16:22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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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0年职称评审、初次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受理申报职称评审、认定材料时间

  (一)申报职称评审条件

  已启动改革涉及的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评审标准条件执行。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系列推进的总体部署,对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会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专业人员、农业技术人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翻译、文物博物、统计、档案、船舶等系列(专业),学历、资历按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和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尚未启动改革且指导意见出台暂没有明确时间表的系列。国家尚未出台指导意见的系列,按广东省现有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二)受理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时间如下:

  1、高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含正、副高):除在我市评审的中小学高级教师外,其余系列(专业)以省高级资格评委会评审通知为准;建筑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30日—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2、由我市负责组织评审的职称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30日—10月15日。

  3、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或认定职称相关事项由市教育局另行通知;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相关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局另行通知。

  4、我市无相关评委会,须委托省评审的中、初级:以省各评委会评审通知为准。

  5、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等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按照经人社部门备案的方案执行,并自行制定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6、对于我省正在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的中等职业教师、统计专业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等职称系列,2020年度的评审时间可向后顺延,待省出台实施方案和标准条件后再组织开展评审。

  7、10月份起为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职称评审期间如遇国家和省重大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要求办理。

  全市受理职称申报材料专业、层级、地址、联系电话(见附件2)。

  二、申报职称评审要求

  (一)相关政策

  1、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2、国家已出台改革方案的系列(专业),资历年限计算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其余系列资历年限计算截至2020年8月31日。除另有规定的专业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证等申报材料的时效截至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证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3、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4、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5、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首次申报职称评审或认定的,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其他人员原则上要求提供2020年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暂未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可用个人承诺书作为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报,评审通过后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则可确认发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承诺书”(见附件4)。

  6、论文著作条件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我市受理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只需提交在具有CN、ISSN刊号上发表的为第一作者的论文1篇以上(含1篇)或提交未发表的独立完成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含2篇,不超过5篇),发表的论文必须提供原件。

  7、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关系。自2020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资历自职业资格评价通过日期起算(具体对应系列及层级详见附件1)。

  8、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专业的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9、技能人才评工程系列职称由省级工程技术各高级职称评委会负责,具体以工程系列各高级职称评委会通知为准。

  10、根据国家、省的评委会设置要求,从2020年起,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按要求执行。

  11、2020年度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医务防疫人员实施职称激励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7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等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

  12、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省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开展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直接认定工作,2020年度起将基层中医药专业纳入认定范围。

  13、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14、外省、中央单位流动至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我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

  (二)申报途径和材料要求

  1、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

  2、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我市设立了专门的非公企业申报点(附件2),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委会。

  3、申报职称时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申报人按照系统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后还需要同时提供申报评审的相关纸质材料。纸质版相关申请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表二《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5、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领域,可探索对学历、在职在岗证明等职称评审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由个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

  6、申报评审高级(或送省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提交。

  7、在我市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交《()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规格为A3;其中一份为原件)和该表的电子版(表格用word格式,文件名为“姓名+申报专业”)。该表“单位审核评价意见栏”先由单位负责人加具意见后,申报人再将意见录入到该表电子版的相对应栏目,纸质和电子版的意见必须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8、所有申报职称人员均须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并由申报人本人签名。

  9、提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材料要求。对参与的科研、工程项目等,要附上主要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写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本人所起的作用。

  提供“业绩成果”材料要求。对于申报人所提交的奖励或成果证书,应有本人姓名;如系集体奖状的,由获奖单位出具申报人所起作用的证明(含工程图纸等),并加上获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申报人所提交的科研项目合作成果,要明确甲方、乙方的作用,由项目参与单位提供当时工作情况说明,以分清责任,明确角色和作用。

  10、为更加科学、客观的评价人才,今年我市将继续在各中、初级职称评审中设立答辩环节。评审组认为评审对象的水平需以答辩方式来测试鉴定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答辩者到会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届时通知,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三、申报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职称认定要求

  (一)从2020年9月起,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职称认定工作由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初次职称的认定。由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职称认定的申报材料,初次职称认定的时间由原来的随到随办改为每年一次,受理材料的地点、时间与受理职称评审地点、时间一致(2020年,全市受理初次职称认定材料的时间为8月30日—10月15日)。提交初次职称认定材料地点见附件2,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3)。

  (二)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职称认定的人员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申报人按照系统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后还需要同时提供申报评审的相关纸质材料。纸质版相关申请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gdhrss.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 )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注:表格中“信息录入表”不需提交,“贴资格证相片页”不需要张贴相片,只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四)申报认定中级职称人员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论文或未发表的2篇由本人独立撰写的论文。申报认定中、初级职称人员均须提供由本人独立撰写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并由申报人本人签名。

  四、申报职称评审、认定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 (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 (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审核环节负主体责任,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

  (二)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

  1、主管部门审核。对申报人单位审核后的申报材料也同步进行纸质和网上审核后将数据提交到相应的评委会。

  2、各级人社部门审核。对申报人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出具同意推荐评审意见。

  3、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在受理人社部门推荐评审的申报材料时应先确认接收到申报人电子数据并同步进行纸质材料和网上数据比对,两者相符的才予以接收。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将纸质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网上申报材料也不予通过。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3)不符合填写规范;(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等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并于评后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送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各县(市、区)人社局在评审结束后将本地区开展评审的情况报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推行电子职称证书。我省从2018年度起,对评审、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纸质证书。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管理

  在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执行省颁布的《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广东省职称评审纪律规定》、《广东省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服务规定》、《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和《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等“1+5”政策文件。

  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提升水平,为专技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二)评委库管理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根据《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及时调整和增补评审委员,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市直评委会评委库请于9月15日前报送市人社局专技科备案。

  (三)评委会评审和公示

  1、评审前5日报送《评审方案》和评委会及学科组组成人员建议意见函,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后方可进行评审。

  2.评审前要组织评委学习职称政策、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评审过程中要组织评委充分评议,要创新评价方式方法,严格评审标准。

  3.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4.告知评审结果。要按照《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

  5.做好评后公示。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的要求和格式,及时做好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督督查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加强对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将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七、评审收费标准

  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执行。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每人收取评审费58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共780元;申报评审(含认定)中级职称的每人收取评审费450元;申报评审(含认定)初级职称的每人收取评审费280元。评审和初次认定费用由人社部门收取,市直单位由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评审和认定材料时代收代缴;各县(市、区)由所属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代收代缴。

  八、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自主评审单位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评审相关文件。

  (二)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汇总整理本地区2020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清单,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各县(市、区)受理的中级职称评审、认定申报材料,必须于10月15日前报市直各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四)由各县(市、区)统一报送到汕尾市评审的中、初级申报材料,在申报材料袋左上角标明申报人所在县(市、区),送评材料限每人1袋。

  (五)要认真检查表格中需要加盖公章的地方是否盖公章。

  (六)对申报建筑(建材)专业高级资格的,要认真检查其论文(复印件)封面、封底、目录、论文正文是否清楚、齐全。

  (七)经评审通过并获取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属企业的可由所在单位按有关政策根据实际自行聘任,落实相关待遇,属事业单位的按岗位管理等有关规定聘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职业资格申报职称对应专业、级别一览表.doc

       2.汕尾市职称申报点一览表.doc

       3.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docx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承诺书.docx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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