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财采购〔2020〕34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采购项目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执行相关支出标准,合理科学确定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尤其要从严管理单一来源方式和进口产品采购。参照省直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及属下单位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对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重点审查内容:一要审查该项目采购预算价安排是否合理;二要审查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及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要性,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一)严格审查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报价)截止后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的,经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
(二)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对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都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
(三)采购人拟采用单一开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专业人员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以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业人员应当与采购单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关系。专业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出具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论证意见:一是采购预算安排是否合理,统一填报《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表)》(附件1-1)或《采购项目预算限价询价说明书》(附件1-2);二是采购项目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统一填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表)》(附件2),论证意见应按规定格式有专业人员手工填写。
1、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材料一:公示结果。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有关第三十八条规定完善各项手续: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汕尾市分网或县分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公示结果,分两种情形办理。
第一种情形:若有异议,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异议成立的,应改用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种情形:无异议的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和本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填报《汕尾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审批表》(附件3),市级财政局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材料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还应组织专业人员论证。采购人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专业人员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业人员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专业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出具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论证意见:一是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价(最高限价)安排是否科学合理;二是采购项目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按“附表2”要求内容填报。
2、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目录分类和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落实各监督主体责任。
(1)但在集中类、部门集中类、分散类(含目录外)品目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各采购单位“三重一大”议事决定作为依据之一;其次,在提交项目采购意向时(计划备案前置审核),应提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和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的佐证资料。
(2)对部门集中类、分散类(含目录外)品目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含:自主采购、自行采购方式),建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采购项目依据“三重一大”议事决定方可执行采购。
二、从严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一)采购人要从严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并规定了采购人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四种情形,分别为:
01.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的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0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03.国内有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04.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的承担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
(二)进口科研设备采购绿色通道
根据广东省《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3号)和《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2号),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的承担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实行备案制管理,无需报省财政厅核准。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拟采购国产同类产品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进口产品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
(三)采购进口产品应进行专业论证
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家进行专业论证,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地提出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熟悉该产品的专家。论证专家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家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拟采购的产品有国产同类产品的,原则上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确实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从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提出申请,论证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地就采购人的申请理由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由采购单位并填报《汕尾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明细表》(附件4)、由论证专家手工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附件5)。
(四)出具拟采购进口产品书面审查意见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对所属单位拟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明细表》(附件4)应当重点审查拟采购的进口产品的是否存在超标准采购,采购需求是否合理,国产同类产品是否满足需求,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等,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除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的承担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之外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负责核准进口产品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汕尾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6)并提交材料。
(五)从严审批采购进口产品
各采购单位在完善采购项目以上手续、材料后,属县级采购单位填报《汕尾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附件7),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级采购单位由本级财政部门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函,报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审核批复;市直单位填报《汕尾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附件7),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受理,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审核批复。
附件1-1《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表)》.docx
汕尾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