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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试行)的通知
2023-01-05 17:09     来源: 汕尾市财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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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项目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精神,进一步推进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提升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共享和运用,加强对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认识与站位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诚信评价,有利于规范各相关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提升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树立守信践诺及专业水平,促进评审专家规范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引导行业自律、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全面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二)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开展信用评价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重要抓手,通过建立常态化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将各类采购主体诚信行为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综合信息等纳入监管范围,利用大数据对政府采购领域各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行归集分析,并将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网上向公众公开,从而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和透明度。

  (三)开展评价工作要求。

  (1)市直各单位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督促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对每个采购项目按时间要求节点做好评价反馈信息,确保 各环节信用评价工作落实到位。

  (2)客观公正。参与信用评价的各采购当事人应当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做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

  二、信用评价对象、内容与评价时间节点及结果应用

  信用评价主要采用互评方式,本着“先行先试、逐步完善、科学合理、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参与政府采购的采购相关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分类开展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信用评价。

  (一)采购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采购项目业务能力、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价时间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或履约验收开始。

  (二)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项目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过程、职业素质、整体评价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评价时间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始。

  (三)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专家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职业素质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代理机构;评价时间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始。

  (四)供应商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价时间节点设置在项目合同签订(电子卖场采购订单)完成后开始。

  (五)评价等级分类。分为电子卖场采购项目、其他采购方式采购项目两类不同评价反馈方式,根据《汕尾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评分,信用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AA(优),85分(含)至90分为A(良),75分(含)至85分为B(中),60分(含)至75分为C(低),60分以下的为D(差)。对于评价结果为低或差的将进行提醒谈话。

  1、电子卖场的信用结果应用

  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评价则按照《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则(2022-1版)》《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2022-1版)》实施执行,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管理评价规则网址:https://gdgpo.czt.gd.gov.cn/gpmall-main-web/basic/gdSystemdocuments,若相关规则有修订以云平台发布为准。根据云平台信用管理评价规则,电子卖场设立供应商诚信专栏和曝光台,供应商诚信专栏用于展示电子卖场供应商的诚信分数,曝光台用于曝光诚信分低于90分的供应商违约行为,向社会公开供应商的诚信评价结果。诚信评价结果应用(供应商诚信初始分为100分,诚信分记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

  诚信分90分(含)以上的,责令限期整改;

  诚信分80分(含)至9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

  诚信分60分(含)至80分的,全面暂停电子卖场交易资格3个月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

  诚信分50分(含)至60分的,全面暂停电子卖场交易资格6个月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

  诚信分50分以下的,取消电子卖场交易资格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2年内不接受申请进驻电子卖场。

  2、非电子卖场采购项目信用评价工作、时间节点要求

  (1)及时评价。市级项目的信用评价结果请参与信用评价的各采购当事人于项目评审结束、项目合同签订完成或项目结束后5天内发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邮箱。

  (2)结果公示。财政部门将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于每个季度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专栏公布。

  (3)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在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罗扬)联系电话:0660-3310721,  电子邮箱:SWCZCGK@126.com


  附件: 1. 汕财采购〔2022〕28号  附表.docx

                  2. 汕尾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适用对采购人的评价).pdf

                  3. 汕尾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适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pdf

                  4. 汕尾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适用对评审专家的评价).pdf

                  5. 汕尾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适用对供应商的评价).pdf




汕尾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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