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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尾市本级第二批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的通知
  • 2020-11-30 11:46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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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府办〔202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按市委“三大行动”之营商环境优化年行动方案和《汕尾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工作部署,为最大程度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材料,推进“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我市着力打造“无证明城市”。经清理,市本级第二批共替代取消证明材料2535个,现将《汕尾市本级第二批证明材料取消清单》予以公布,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及时修改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和相关文本。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及相关网站公示信息等,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

  二、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调整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证明材料,有关办事部门应按《汕尾市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定(试行)》(汕府办〔2020〕24号)要求,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法律责任等申请人应知晓的事项,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加大电子证照应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要提供技术支撑,做好技术保障工作,各有关业务部门要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应用范围。

  四、实行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要着力破除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围绕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最大限度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材料,按“证明免交、证照免带”目标要求,继续推进“减证便民”。取消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新增电子证照应用、可新增为告知承诺办理的证明材料,以及因法律法规等修订应直接取消的证明材料,办事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提请调整公布。

  五、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本批公布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不包括有关证明材料依规定应当由市外机构或组织出具,又不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以及由我市初审报上级办理的办事项目。调整为电子证照核验、数据共享、部门间协查、部门自行调查核实、其他替代方式等办理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能够提供也愿意提供的,办事部门不得拒绝。办事部门向掌握相关证明信息的机构或组织要求协助调查的,有关机构和组织应当按规定提供协助。

  六、本批证明材料取消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汕尾市本级第二批证明材料取消清单.xls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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