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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20-12-31 10:31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府办〔202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

  保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政策方案》、《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专职队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为全面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按辖区、职能等划分,按照本细则指引,贯彻落实《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政策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原则要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吸收现役制和职业制两方面优势,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落实《办法》、《细则》的规定外,同时落实军人抚恤优待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市的,按所在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业荣誉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及宣传、文明、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体系,表彰名额适当向一线消防救援队员和集体倾斜。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及时奖励。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应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文明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其他行业部门与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由相关部门发放奖励金,奖励标准具体参照当地慰问部队立功受奖人员同等标准执行,奖励金在财政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

  第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防救援队伍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章  职业风险保障

  第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消防救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为全市所有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按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实际且不低于100万元/人•年保额标准进行投保,消防救援人员参加火灾扑救、执勤训练、抢险救援、维稳处突等造成伤病的医疗费、住院补助费、护理费等,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经费列入汕尾市各级财政预算。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按规定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缴纳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列入汕尾市市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市残联)

  第九条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政府专职队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  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没有住房的,由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所在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协调安排保障性住房;遗属如已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可继续居住。(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1级至4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对应业务部门批准后,由市级对应业务部门安排集中供养。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负责发放;需要配置相关辅助器械的由省级对应业务部门负责解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章  社会优待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消防救援基金会,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捐赠,筹集资金用于慰问、抚恤等为消防救援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救助有特殊困难的消防救援人员和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鼓励基金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第十三条  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救援车辆和在本市交通部门备案的消防救援队伍所属车辆通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悬挂应急车牌的消防救援车辆因执行公务临时停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等相关单位停车场免收停车费。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等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参照军人优待办法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优先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汕尾银保监分局)

  第十四条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火车(高铁)站、轮船码头、客运班车车站以及民航候机楼应张贴“消防救援人员优先通道(窗口)”标识;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减收公布票价50%的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参照当地残疾军人享受减免优待政策经费保障办法落实。(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参观游览由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兴建和由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以及其他公益性游览参观点,可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本市经营性游览参观点,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优待参观。本市行政区内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的军人优先窗口增设带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优先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县(市、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市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与当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各定点医院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要联合协调指定当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并与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定点医院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为改善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居住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应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政府政策性住房保障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在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住房困难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在消防站建设、改造项目中统筹考虑配套建设消防救援人员备勤住房。对行政划拨土地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对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减免的费税应予减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在汕尾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分别设立集体户。经批准随队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由驻地公安机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落户的,可选择工作地、原籍、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入户地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第二十一条  烈士、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进入地方公办优质幼儿园就读。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优质小学和初中就读。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参照《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适当加分投档优先录取。报考普通高中的,烈士子女加30分投档,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20分投档,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消防救援人员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所在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就近入学、公办优先、结合个人意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属普通高中的结合学生个人学习情况、个人意愿和家庭实际,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安排转入适合的普通高中,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可在有关高校投档分数线降低20分投档;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责任单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退出人员保障

  第二十二条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各地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免费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对应业务部门和主管单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市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的干部,根据个人意愿,结合干部专长,经消防救援队伍审批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计划地在本市应急管理系统按实职转岗或在其他公务员部门进行交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第六章  生活待遇和财政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参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随队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参照随军家属安置有关政策进行安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英雄模范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队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优先安置。

  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于每月初发放,资金承担主体根据中央地方责任划分情况确定。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消防救援人员退出、退休或调离汕尾市后,其未就业随队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七条  按照平移现有政策、待遇标准原则,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原执行水平做好衔接,科学合理设计发放项目和标准,建立与消防救援队伍职务职级序列、消防救援衔设置办法相配套的工资制度,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工资待遇水平。相关政策明确由汕尾市各级财政承担发放的驻地消防救援人员地方津补贴项目,执行汕尾市地方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及其涉及的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医疗保险缴费等,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将市消防救援支队纳入全市行政部门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对象,具体按照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落实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提高保障标准,加大消防投入,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纳入本地、本部门干部培训教育计划。消防救援队伍可根据人才培养需求与省内知名高校合作,采取独立办班等方式培养在职学历人才,有条件的高校应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员参加各级组织的研究生学习班、函授、自学考试等在职继续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科技等对应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在政策和经费上予以保障,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产品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联席会议,统筹研究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听取各部门、单位落实《细则》汇报,通报《细则》实施落地情况,分析研究《细则》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具体措施,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遇有需要立即召开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  建立考核通报制度。根据上级有关部署和《办法》、《细则》落地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考核。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表扬宣传好的经验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细则》落地实施的指导和督办。

  第三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各地、各部门落实《办法》和《细则》具体情况,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细则》实施过程中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及时通报批评,予以纠偏治向;对失职失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入职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子女接受教育、交通出行、医疗就医、住房保障、表彰奖励上给予适当的优惠和照顾。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内容与国家、省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政策为准。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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