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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汕尾市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草案)条文释义
  • 2020-12-31 15:0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尾市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

  保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草案)条文释义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制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 号,以下简称《框架方案》)、《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0〕13 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政策方案》、《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专职队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全面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说明】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落实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 增强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尊崇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等中央和国家政策规定,同时按照政策平移的原则,有序对接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原有的政策,确保改革转制后队伍平稳过渡,进一步激励广大消防指战员忠诚履职、建功立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政府、部门、单位职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按辖区、职能等划分,按照本实施细则指引,贯彻落实《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说明】本条是关于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职责义务的总括性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各(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落实本细则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参考依据】《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总体原则】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原则要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吸收现役制和职业制两方面优势,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落实《办法》的规定外,同时落实军人抚恤优待相关规定。

  【说明】本条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落实《办法》的规定外,同时要落实军人抚恤优待的相关规定,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

  【参考依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原则要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吸收现役制和职业制两方面优势,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

  第四条  【适用范围及有关用语释义规定】 本细则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消防救援人员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消防救援队伍直接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是指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市的,按所在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规定了办法适用对象的范围,对涉及的部分名称进行解释。同时,考虑各地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职业保障的进度不同,为确保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对市内、省市外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享受职业保障的适用依据进行了补充规定。

  【参考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汕尾市实施细则领导小组,由分管消防救援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残联、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细则》制定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推动《细则》落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细则》内要求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说明】本条明确实施细则的领导小组和相关成员,有利于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实施细则》,明确各单位的职责,便于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职业荣誉保障

  第六条  【政府保障职业荣誉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及宣传、文明、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组织的评比、表彰、奖励体系,表彰比例应适当高于普通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表彰奖励的比例。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应有机动表彰奖励名额,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及时奖励。同时,在市消防救援支队设立全市灭火救援奖励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对在灭火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团体、个人给予奖励。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应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说明】本条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提高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将消防救援队伍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

  【参考依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方案(试行)》第二部分:“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国家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三款:“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奖励、优抚工作,对在防火、灭火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广州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第三条:“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表彰比例应高于普通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表彰奖励的比例。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应有机动表彰奖励名额。”《沧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第四条“财政专项奖励:设立全市灭火救援奖励金50万,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对在灭火和抢险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团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走访慰问机制规定】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由相关部门发放奖励金,奖励标准具体参照当地慰问部队立功受奖人员同等标准执行,奖励金在财政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

  【说明】本条是落实职业荣誉保障的一项具体措施,明确了负责走访慰问的主体和主要时机,有利于激发消防指战员争先创优、建功立业的热情,并更好地争取消防指战员亲属对消防工作的理解支持。

  【参考依据】《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创先进活动。对当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和士官,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员抚恤规定】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防救援队伍发出的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根据其身故性质和身故时月工资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其中,被批准为烈士的,应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

  【说明】本条明确了为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亲属办理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工作时限,便于将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传递给消防救援人员遗属。

  【参考依据】《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县级(含区、县级市,下同)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部队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条例》第十条:“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二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第五章  职业风险保障

  第九条 【职业风险保障规定】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消防救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纳入当地直属医保系统保障,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并为全市所有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按100万元/人•年保额标准进行投保,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 伤残的,按规定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缴纳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列入汕尾市市级财政预算。消防救援人员参加火灾扑救、执勤训练、抢险救援、维稳处突等造成伤病的医疗费、住院补助费、护理费以及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列支的体检支出费用等,在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报销,经费列入汕尾市各级财政预算。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工作训练、执勤备战、灭火救援中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说明】本条是对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有关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保险保障措施的规定。同时,对保险费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进行了补充规定,为提高消防救援人员职业风险保障水平奠定了基础。

  【参考依据】《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为切实加强公安民警职业风险保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从优待警’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保险金标准。按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等政策规定,公安民警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和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发放保险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三款:“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中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报考消防员优待规定】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说明】将国家新出台的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纳入,确保优待各项工作在我市落实落地。

  【参考依据】《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第十一条 【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医疗优待规定】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没有住房的,由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所在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协调安排保障性住房;遗属如已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可继续居住。

  【说明】将国家新出台的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纳入,确保优待各项工作在我市落实落地。

  【参考依据】《关于国家练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第六条: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参照《香港消防公务员殉职的补偿办法》相关条款享受住房优待。

  第十二条 【伤残人员退出保障规定】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1级至4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对应业务部门批准后,由市级对应业务部门安排集中供养。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负责发放;需要配置相关辅助器械的由省级对应业务部门负责解决。

  【说明】本条是关于消防救援队伍伤残人员退出安置的保障规定,明确了伤残等级对应的安置措施、费用渠道和应享受的其他待遇,为保障伤残人员退出消防救援队伍后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遵循。

  【参考依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八条:“分散安置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给护理费。”第十九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到指定机构进行配置,所需安装配置费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担。配置假肢的残疾军人往返路费以及轮椅、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运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担。假肢安装调试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在抚恤事业费中列支。”

  第六章  社会优待保障

  第十三条 【消防救助基金规定】建立消防救援基金会,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捐赠,筹集资金用于慰问、抚恤等为消防救援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救助有特殊困难的消防救援人员和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鼓励基金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立消防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鼓励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公益力量提高消防救助基金的覆盖面和补助力度,切实解决遗属和伤残人员的实际困难,积极向指战员传递社会各界对消防救援事业的关心支持,激发指战员干事创业、回报社会的动力。

  【参考依据】《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组织章程》:“……接受中、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捐赠,管理英烈基金,发放各类补助金,推动公安优抚工作的开展,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健全公安民警风险保障机制,解除公安民警的后顾之忧,促进公安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车辆通行优待规定】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救援车辆和在本市交通部门备案的消防救援队伍所属车辆通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消防救援车辆因执行公务临时停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等相关单位停车场免收停车费,造成的违章予以免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等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应参照军人优待办法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优先服务。

  【说明】本条是关于消防救援车辆通行和消防救援队伍在车辆通行和日常事务中享受优待的规定,对于提高消防救援效率、为消防救援人员提供生活便利以及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氛围具有重要导向作用。

  【参考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十五条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火车(高铁)站、轮船码头、客运班车车站以及民航候机楼应张贴“消防优先通道(窗口)”标识;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减收公布票价50%的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参照当地残疾军人享受减免优待政策经费保障办法落实。(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说明】本条是关于消防救援人员交通出行优待的规定,明确了享受优待的对象、范围、方式和经费保障办法,为消防救援人员日常交通出行提供了便利,也能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消防救援人员依法优先的意识。

  【参考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持有效证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用于识别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以上证件式样见附件),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制、应急管理部发放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一)优先乘坐交通工具。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二)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

  第十六条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参观游览本市行政区内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本市行政区内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的军人优先窗口增设带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优先服务。

  【说明】本条是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参观游览享受优待的规定,明确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有利于消防救援人员更好享受旅游资源、愉悦身心,并增加身份认同感。

  【参考依据】《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第十七条 【看病就医优待规定】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消防救援人员在市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与当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各定点医院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说明】本条是关于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享受优待的规定,明确建立看病就医优待机制,便于患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得到及时有效医治,进一步提高消防救援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参考依据】《省卫生计生委 省消防总队关于建立全省公安消防人员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的通知》:“……‘绿色通道’面向全省公安消防部队现役官兵(含地方消防民警、专兼职消防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负伤需要抢救的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实行‘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二)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三)优先安排住院床位;(四)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五)医药费用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紧急医疗救治机制规定】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要联合协调指定当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定点救治医院,组建消防职业医疗专家库,并与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定点医院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优先安排集体体检。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机制的规定。消防救援人员时刻面临血与火的考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传统与非传统火灾隐患交织叠加,消防应急救援战斗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愈发凸显,参与救援的危险性越来越高,极易发生因战负伤等情况。明确指定当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开辟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为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能得到高质量治疗提供了坚实医疗保障。

  【参考依据】《省卫生计生委 省消防总队关于建立全省公安消防人员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的通知》:“……‘绿色通道’面向全省公安消防部队现役官兵(含地方消防民警、专兼职消防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负伤需要抢救的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实行‘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二)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三)优先安排住院床位;(四)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五)医药费用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优待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为改善消防救援人员居住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应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政府政策性住房保障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在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在消防站建设、改造项目中统筹考虑配套建设消防员备勤住房。大力支持建设消防救援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对行政划拨土地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对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减免的费税应予减免。

  【说明】本条是关于消防救援队伍住房保障的规定,为消防救援人员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于当前在房价普遍较高的情况下,有效解决消防指战员住房困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依据】《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实行)》第十九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居住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应保障,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条 【消防员入职优待规定】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说明】本条是关于消防员入职后享受优待的规定,按照政策平移的原则,对应当享受的优待金、职工待遇、承包产权、有关税费优待进行了明确,有利于更好发动社会有志青年加入消防救援队伍,增强消防救援队伍发展后劲。

  【参考依据】《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二、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第三条: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第四条: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第二十一条 汕尾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分别设立集体户。经批准随队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由驻地公安机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落户的,可选择工作地、原籍、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入户地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设立集体户和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入户优待的规定。消防救援队伍中普遍存在两地分居的情况,加之由于消防救援工作具有全时性的特点,指战员与家人常年难以团聚。争取在各大队设立集体户,便于大队所属指战员子女户口迁入集体户,办理入学入托;明确随队家属可以在入户地上有多种选择,方便消防救援人员团聚并照顾家庭,更好促进消防救援人员扎根消防、安心本职、履行使命。

  【参考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一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福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第三条第一款:“在市消防支队机关、鼓楼区鼓东消防中队、台江区广达消防中队、仓山区仓前消防中队、晋安区新店消防中队成立集体户,允许分配给个人居住的公寓房成立家庭户,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 《赣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 》第五条第一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成立集体户,允许分配给个人居住的公寓房成立家庭户,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在已成立的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

  第二十二条 【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烈士、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进入地方公办幼儿园就读。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参照《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适当加分投档优先录取。报考普通高中的,烈士子女加30分投档,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20分投档,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消防救援人员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所在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就近入学、公办优先、结合个人意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属普通高中的结合学生个人学习情况、个人意愿和家庭实际,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安排转入适合的普通高中,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可在有关高校投档分数线降低20分投档;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责任单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说明】本条是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的规定。子女教育问题是广大指战员普遍关注的焦点,由于消防救援工作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指战员难以很好照顾家庭。明确在不同教育阶段、不同类别人员享受优待的具体措施,给予子女教育全程优待保障,有效解决了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将激励指战员对照优待措施奋勇拼搏、争先创优、建功立业。

  【参考依据】《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设立“汕尾市城市政府专职队管理中心”,并配备人员,实体化运行,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顶层设计,出台针对性强的政策文件,重点解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人员纳编、经费保障、福利待遇、退出安置等事关专职消防队伍长远发展的问题,形成操作性强的长效政策文件体系,为专职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说明】本条是关于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规定,推动各级政府切实抓好专职消防队管理责任的落实,遵循“谁主管、谁招录”的原则,规范专职消防员的招收和录用程序。重点解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人员纳编、经费保障、福利待遇、退出安置等专职消防员关心的问题,形成操作性强的长效政策文件体系,为专职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参考依据】《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意见》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切实抓好专职消防队管理责任的落实。年内,各地市应设立专职队专门管理机构(专职队管理指导中心),并实体化运作。各级应遵循‘谁主管、谁招录’的原则,规范专职消防员的招收和录用程序。”第四条:“要加强顶层设计,出台针对性强的政策文件,重点解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人员纳编、经费保障、福利待遇、退出安置等专职消防员关心的问题,形成操作性强的长效政策文件体系,为专职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第七章  退出人员保障

  第二十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说明】将国家新出台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纳入,确保优待各项工作在我市落实落地。

  【参考依据】《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第十条: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第二十 【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安置优待规定】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各地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免费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对应业务部门和主管单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市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说明】本条是关于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享受相关优待的规定,明确了就业培训、自主创业、报考应聘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时应当享受的优待措施,为在消防救援队伍作出奉献的消防救援人员的退出安置提供有效保障,解决消防指战员的后顾之忧。

  【参考依据】《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第七条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第八条:三级、四级消 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九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第十一条: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 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款:“政府专职消防员离队后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或者聘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之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第二十  【消防员退出转岗保障】消防员工作12年以上的由政府统一安排工作,优先安排组织、政法、纪检、公安、建设等政府部门,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一级消防长,安排公务员岗位,享受不低于主任科员待遇;二级消防长,安排公务员岗位,享受不低于副主任科员级待遇;三级消防长,安排公务员岗位,享受公务员待遇;一级消防士,安排政府事业编制岗位,享受政府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待遇。

  【说明】本条将消防员纳入退出转岗机制,消防员在不适应灭火救援等急难险重岗位时,有退出和转岗安排工作的机会,有利于增强消防救援人员退出保障,以保持基层一线消防队伍活力。

  【参考依据】《关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第二条第三点:建立消防员全程退出机制,实行严格考核、按比例选升,需要安排退出的参照转制前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第二十 【干部退出转岗保障】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的干部,根据个人意愿,结合干部专长,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审批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在本市应急管理系统按实职转岗或在其他公务员部门进行平职交流,优先考虑组织、政法、纪检、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政府部门。

  【说明】本条明确干部转岗机制,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开辟转岗通道,畅通消防救援干部退出机制,以保持基层一线消防队伍活力。

  【参考依据】《关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第二条第三点: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一般在应急管理系统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交流到其他系统工作,以保持基层一线干部队伍活力。

  第八章  生活待遇和财政经费保障

  第二十 【保障经费来源】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说明】本条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经费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经费外,由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利于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责任划分情况争取经费支持,落实分级保障。

  【参考依据】《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第十九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 【随队家属就业安置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纳入汕尾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同步一并开展。随队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参照随军家属安置有关政策进行安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英雄模范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队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优先安置。

  对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于每月初发放,资金承担主体根据中央地方责任划分情况确定。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消防救援人员退出、退休或调离本市后,其未就业随队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说明】本条是关于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的规定,规定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家属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对不同类型家属安置措施进行了明确,对于促进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团聚、提高家庭整体保障水平、解决家庭现实困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依据】《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第六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 第七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向招聘。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八条:“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军人所属部队驻地所在县(市、区)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于每月初发放。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干部退出现役、退休或调离广东后,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第三十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待遇保障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原执行水平做好衔接,坚持工资水平不降低,科学合理设计发放项目和标准,建立与消防救援队伍职务职级序列、消防救援衔设置办法相配套的工资制度。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汕尾市地方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及其涉及的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等,消防救援支队及以下单位执行汕尾市市直公安机关的项目和标准,所需经费列入汕尾市市级财政预算。

  相关政策明确由汕尾市各级财政承担发放的驻地消防救援人员其他地方津补贴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说明】本条是关于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待遇保障的规定,按照政策平移原则,明确待遇保障标准,保持现有待遇水平不降,确保队伍平稳过渡。

  【参考依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政策方案》第一条第一款:“坚持体现消防救援特点。贯彻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要求,建立与消防救援队伍职务职级序列、消防救援衔设置办法相配套的工资制度,工资增长机制上体现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第二款:“坚持工作水平不降低。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原在军队执行的水平做好衔接,科学合理设计工资项目和标准。”

  第三十【明确消防支队参加市行政部门绩效考评】将市消防救援支队纳入全市行政部门绩效考评对象,具体按照汕尾市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说明】本条是明确将市消防救援支队纳入全市行政部门绩效考评对象。

  第三十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待遇保障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其从事的高危职业相适应,承担灭火救援任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参照同等年限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的消防员标准制订。

  【说明】本条是关于政府专职消防员待遇保障的规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与行政编制消防员待遇相同。

  【参考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确保其工资水平与从事的高危职业相适应,承担灭火救援任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参照同等年限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的消防员标准制订。”

  第三十 【经费预算保障规定】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落实公用及业务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暂行规定》等有关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地方消防经费投入不应低于上年度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3%。

  【说明】本条是关于消防救援队伍经费预算保障的规定,明确经费预算保障模式按照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各级消防救援经费得到切实有效保障。

  第三十 【教育培训优待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应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纳入全市干部培训教育计划。消防救援队伍可根据人才培养需求与省内知名高校合作,采取独立办班等方式培养在职学历人才,高校应创造条件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员参加各级组织的研究生学习班、函授、自学考试等在职继续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说明】本条是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参加教育培训优待的规定,有利于拓展指战员参加培训的渠道,激发指战员自觉参加学历教育、提升文化素养、增强能力素质的热情。

  第三十 【科技和人才保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科技等对应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在政策和经费予以优先保障,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产品等。

  【说明】本条对消防救援工作科技和人才保障作出规定,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技术、人才支持助力消防救援工作,进一步提高消防救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九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  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有需要立即召开商讨解决问题时,可随时召开。相关单位需汇报落实《细则》情况,分析研究落实《细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统一思想,明确各自职责。

  第三十  落实定期考核制度。每年度对相关单位落实《细则》情况实施考核,对落实不力单位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  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落实《细则》不力、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失职失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说明】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主要用于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实施细则》,有利于分析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考核落实《实施细则》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 本细则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考虑当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职业保障政策规定未全部出台,且细则对转制前有关政策未全部包含在内,补充说明未涉及的政策按照政策平移原则按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细则内容与国家、省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政策为准。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说明】本条对细则生效时间和有效期作出规定,同时考虑当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职业保障政策规定未全部出台,对本细则相关内容与新出台的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不一致时,补充说明按国家和省办法执行,以保证办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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