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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关于深入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2020-12-24 15:1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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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互联网+监管”改革的决策部署,构建可追溯的气瓶监管体系,实现气瓶安全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的全周期监管,落实气瓶安全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促进气瓶安全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主要依据

  1.《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96 号公告);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5 号修订);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 号);

  5.《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 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内容

  (一)主要内容

  《汕尾市关于深入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分为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 3 个部分、提出了 5 项具体工作任务和 4 项工作措施,明确从 2020 年 12 月开始到 2021 年 5 月底,建立汕尾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构建气瓶充装、检验、流通、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监管体系工作目标。

  (二)主要内容解读

  《方案》根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 5 项具体工作任务。

  1、建设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由于气瓶量大面广,流动性大,依靠传统监管方法,无法掌握全市在用气瓶的具体数量,且气瓶充装、检验及瓶装燃气运输、储存、配送、消费等环节监管职责分散在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和消防救援等多个部门,监管链条长,监管职能多有交叉,难以监管到位。建立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一是掌握全市在用气瓶的数量,建立了从气瓶充装、检验及瓶装燃气运输、储存、配送、消费的电子数据档案,提高气瓶信息化的可靠性;二是通过气瓶信息化管理,实现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燃气运输、储存、配送、消费等环节可追溯,厘清部门责任,降低气瓶的系统性风险。

  2、落实充装单位主体责任。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气瓶使用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气瓶充装单位通过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气瓶加装二维码方式进行登记建档,生成电子档案和扫码充装,一是气瓶充装单位掌握在用的气瓶数量;二是通过扫码后自动生成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电子档案,解决了传统手工填写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提高工作效率;三是通过扫码充装及联锁控制,杜绝充装未经登记、未安装二维码、超期未检、报废的气瓶,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行为,从而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

  3、落实气瓶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气瓶检验机构利用本单位建立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对所检验的气瓶建档管理,及时更新上传气瓶检验信息。

  4、落实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主体责任。一是明确从事经营瓶装燃气的供应站(点)要挂靠取得许可的气瓶充装单位设立,纳入该单位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瓶装气体销售配送档案,对气瓶的流转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向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瓶装燃气,并对用户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二是从事瓶装燃气运输的单位,其机动车辆和配送运输人员必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5、落实用气企业和个人主体责任。引导用气单位和个人向具有瓶装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瓶装燃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合格的软管及减压阀等配件。要求用气单位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使用技能的培训确保用气安全。

  6、发挥政府部门监管、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完善治理体系。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和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气瓶充装、检验及瓶装燃气经营、运输、储存、配送等开展全链条多环节对接执法,着力规范市场秩序,为推进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营造良好环境。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营造优胜劣汰的营商环境,公布举报方式,广泛宣传,引导广大消费者利用手机扫描气瓶二维码,识别并拒绝使用隐患

气瓶,提升用户的安全意识,使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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