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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深入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0-12-24 17:12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府办函〔2020〕2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深入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汕尾市深入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

  信息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互联网+监管”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全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要求,在陆河县创建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为深入推进全市液化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构建可追溯气瓶监管体系,实现气瓶安全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全周期监管,落实气瓶安全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促进气瓶安全综合治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020年12月开始到2021年5月底,建立汕尾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构建气瓶充装、检验、流通、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监管体系。推行采用二维码对在用气瓶进行登记,实现“一瓶一码”,通过扫码充装与气瓶信息识别网络联锁控制,规范充装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购买气瓶责任保险,实现“一瓶一险”,提高气瓶安全事故救助能力。2021年6月开始,全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进入常态化应用,巩固监管成效,构建气瓶信息化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建设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按照“统一开发、 统一使用、统一标准”的要求,以气瓶二维码为载体,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建设“汕尾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平台集气瓶登记、充装、检验,流通、使用等环节全过程可追溯监管,实现气瓶来源可查、流向可追、责任可究,提高部门监管效能,提升气瓶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

  ()充装环节。一是气瓶充装单位要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管理系统,对在本单位充装的气瓶进行登记建档,及时将气瓶登记的信息、定期检验及变更信息汇总上传到省气瓶信息数据库。二是推行采用二维码对其登记的气瓶设置电子标签,实现“一瓶一码”,建立充装前后检查制度和瓶装气体销售的电子档案,通过扫码充装与气瓶信息识别网络联锁控制,杜绝充装未经登记、未安装二维码、超期未检、报废的气瓶,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行为。三是鼓励气瓶充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保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实行“一瓶一险”,提高因气瓶泄漏、爆炸等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的赔付能力,更好地保障瓶装燃气使用者的财产和人身权益。

  (三)检验环节。气瓶检验机构负责全市气瓶的检验和报废气瓶集中处理。要建立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建档管理本单位检验的气瓶。对已设置二维码的气瓶进行检验时,核实送检气瓶身份信息的准确性,送检气瓶无二维码的,气瓶检验站应当接受充装单位委托,给气瓶安装二维码并录入气瓶信息。

  (流通环节。一是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不得经营销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瓶装燃气;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瓶装气体销售配送档案,对气瓶的流转信息进行动态管理,通过扫描气瓶电子标签,对瓶装燃气在运输、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流转信息进行采集记录,保证瓶装燃气流转信息的记录溯源。二是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向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并对用户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三是从事瓶装燃气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配送运输人员应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使用环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用气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向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购买瓶装燃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合格的软管及减压阀等配件。用气企业(单位)要加强对单位从业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使用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餐饮等单位应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的安全。

  ()监管环节。各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向社会公布电话举报和网络举报途径,发动群众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倒灌气瓶、充装报废、翻新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广大群众共同对气瓶安全的监督作用。要建立联动机制,发现线索后及时进行执法检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彻底取缔“黑网点”,重拳打击“黑气贩”及倒灌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配合检查执法、暴力抗法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为推进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营造良好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汕尾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徐海茹任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李剑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吴若昊任副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收集相关信息,掌握总体进度,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高度重视气瓶安全,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成立工作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统筹推进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努力建立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完成。

  (二)学习试点成果。组织各地各部门实地参观我市在陆河县创建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成效,现场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全面掌握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的工作流程、工作重点难点,全面推进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

  (三)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协会创新管理手段,制定行业标准或规定,组织引导会员单位研究气瓶运输车辆统一管理模式,提升行业形象和服务水平,联合抵制和协助打击“黑气贩”、“黑网点”,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安全监管。

  (四)广泛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信、互联网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多途径开展宣传,向气瓶充装单位、燃气经营单位、用户和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瓶装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开展气瓶事故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使用“二维码气瓶”,识别并拒绝使用隐患气瓶,提升用户的安全意识,使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促进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强化保障机制。为顺利推进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气瓶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查,督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持续推动全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平稳运行。

  附件: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责任分工

  附件:

  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责任分工

  市市场监管负责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向社会公示合法气瓶充装企业和检验机构名录;监督气瓶充装企业和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充装和检验;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充装、超许可范围充装,充装未登记、超期未检、报废、翻新、改造、无电子标签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取缔无证充装、检验企业;推进气瓶信息化管理工作,实现气瓶登记、充装、检验等信息化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开发建设汕尾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市住房城乡建设指导各县(市、区)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经营企业名录及瓶装燃气经营供应站点;监督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加强对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监管,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信息化功能需求,参与开发建设汕尾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市交通运输负责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瓶装燃气的行为;加强燃气道路运输信息管理工作,运用信息化监管平台对车辆、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化监管;提出信息化功能需求,参与开发建设汕尾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市应急管理负责气瓶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

  市公安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非法充装、储存、经营、运输、倒装瓶装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瓶装燃气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提出信息化功能需求,参与开发建设汕尾市气瓶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市消防救援支队:督促瓶装燃气充装、储存、经营、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设施和器材,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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