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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19-07-08 11:4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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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进一步深化爱国卫生运动,推动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市卫生健康局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起草了《汕尾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新修订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共73条,对全省爱国卫生工作提供工作遵循。制订出台《汕尾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厕所革命”系列指示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新修订《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具体措施,更是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需要。《办法》是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的11个必备条件之一。制订出台《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为推动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起草过程

  为确保《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全面性和科学性,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多次调研,起草了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的意见,并在汕尾市卫生计生局网站向社会广开征求意见。

  《办法》第一次征求了6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77 个市直单位意见,共收到 22个部门复函,其中,无意见部门21个,市交通运输局1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无复函61个单位为无意见;采纳意见1条,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向提出意见的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收到无修改意见复函。综合两次征求意见后,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三十九条。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阐述了出台《办法》的目的意义、参考依据及范围,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概念、内涵和原则作出界定,阐明爱国卫生重要性,明确爱国卫生工作经费落实。

  (二)第五条至第八条,主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职责,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爱国卫生工作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机制。对个人的文明卫生行为有明确的要求。

  (三)第九至第二十一条,主要是加强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对各类场所的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各级政府提出卫生创建和健康创建的工作要求,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

  (四)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主要对公厕、户厕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等工作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加强文明如厕的宣传。

  (五)第二十八条,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对各级政府、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义务作出规定。明确防控标准,切实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六)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是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对吸烟区设置和个人吸烟作出规定。

  (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主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健康促进和教育的职责,要求开展多形式健康教育和宣传,建设以健康为主题的宣传教育阵地。

  (八)第三十六条,主要明确各级爱卫会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九)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主要是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第三十九条,明确发布实施日期。

  四、主要特点

  (一)《办法》进一步充实了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内涵。明确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原则。《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爱卫会成员单位的职责,对各级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教育等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委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爱国卫生工作职责,以及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推动各地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四方”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二)《办法》明确各类场所负有环境卫生治理责任。对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医疗卫生机构、施工单位、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等场所环境卫生治理作出规定;对饲养家禽家畜作出规定,《办法》倡导吸烟控制,规定七类场所禁止吸烟。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机关、单位及个人,将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三)《办法》全面规范了公厕、户厕的规划建设管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的多次重要指示精神,对城市及农村的厕所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四)《办法》建立了对各部门的爱国卫生工作问责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政府、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建立起各地各部门爱国卫生工作问责制度,层层明确责任,推动工作的落实。

  五、起草依据

  (一)《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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