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马宫港是一处千年古港,据其区域内墓葬、族谱等考证,最早是宋代闽籍渔民漂洋过海到马宫港港湾建家立业,数十年前曾有村民在马鬃山脚濒海处发现一批南宋青釉碗,推测为通过海路出售的货物,由此可见马宫港的渔、商历史悠久、底蕴深厚。
在马宫天后庙西侧庙墙中有二方碑记,一为清嘉庆十九年“海丰廉明县主告示”碑,二为清道光十八年“县主示禁”碑。其中“海丰廉明县主告示”碑记录了马宫港的渔船和海产品商行之间的合作模式,对渔船与鱼商、船工与船主的权利义务制定了数条行规。在古代,渔业、渔民以及鱼虾制品商人是社会中不受关注的群体,而且这个群体甚少有知识分子参与,涉及这个群体的生产生活状况大体上依靠口传心记,很少有记录资料涉及。因此这方记录清代渔商行规的碑文显得弥足珍贵,它为我们研究古代渔业生产、销售状况,以及资本阶层与劳动阶层的关系提供了非常难得的物证和资料佐证。

碑记原文:特授惠州府海丰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郑,为□□□□以靖□□以定章程事。嘉庆十九年十月十五日,据监生徐登监生吴□□□员徐元勋监生吕□华生员刘鸿先生员吕作霖生员徐文光耆老洪杰文张□□陈宏□林□□徐□□等呈□前事,词称情□,马鬃山港内先年常有烂棍驾驶木舟出洋,籍向渔船买货,乘间寻匪接济勾通,以及籍端滋事,任意横行,并渔船任意越港私售,不遵法纪,以致洋面不平。今幸洋面宁靖,四海通商,现凡大小船只出港及採捕渔船,均宜□定章程,谨慎稽查,不可如前疏忽,致地方□害。生等,本港虾铺生理者二十二间,□嘉庆十七年议立条规勒石举行,虽便商民之交易,实缉匪徒之行踪,谨将议立条款呈请仁廉清鉴,倘蒙恩准,即恳出示晓谕,定为章程,俾地方永受宁谧之福。
□为思便计,开条规二款,一本港递年六月初八起至次年三月二十二日止,各渔船户除自出资本自捕自卖外,凡有收到虾铺贩银出港採捕,应回本港将捕虾杂物盖售该虾铺抵账,如有私售,应将该船变价充□。倘该船遇风不测,则收贩之银无庸补还,如该船不在议期之内採捕,遇风失事,则收贩银两务应如数还清。所有虾铺主理之人各宜同心协力,谨慎稽查。倘有不法棍徒违例生端,即行禀究。一本港渔船出港採捕,倘有遇风船人两失,船主倾本,舵水丧身,各安天命。若航缆括落失脚丧□者各由船主给银六两。等情据此当批,渔船出捕与铺贩经营众议规条以社□□,尚属可行,准其照议録示在词,合行出示,为此示谕该港各渔船户舵水及虾铺渔保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各照前项议立规条求为遵守,倘有故违者□□,一经诣禀,究治不贷。各为凛遵毋违,特示,右谕知悉。
嘉庆十九年十月十五日示。
这方碑记立于清嘉庆十九年(1814年),主要内容为马宫港渔船为出海捕鱼,先行向海产品商铺借款,约定渔获只能售与借款商户,不能在海上私自售卖。船主与船工之间约定渔船遇风不测、船工丧命赔偿等情况的赔偿条款,为使该行规得到执行,特请海丰县正堂给予立碑告示,并竖立在妈宫庙前。它为我们提供了清代后期马宫港社会治安、渔业生产、渔民、渔商订立行规契约等社会现象,向我们揭示了清代后期关于马宫港的以下几点历史信息:
一是“洋面宁靖,四海通商”的海上繁荣状况。小小的马宫港即有虾铺生理者二十二间,可见当时沿海渔业生产和销售的盛况。
二是渔民贫困,贩银出海。马宫港是古海丰龙津河、赤岸河、大小液河三江入海口,属避风良港,渔产丰饶,又兼交通便利,四海通商,尽管如此,渔民生活还是不宽裕或相当贫困。有生产资料的渔民即船主,当出海捕捞之前无钱置办物料、食物时,需要向经营海产品的商人借贷,其条件是捕获到的海产品必须优先售给出资的商人抵账,无权私自售卖。无生产资料的渔民则成为船主的雇工。出海期间如遇台风等天灾事故,致船人两失,则各安天命,如果是船上安全事故,如船缆失落造成船工丧命,则由船主赔偿六两银子。清代六两银子值多少?根据《海丰乾隆志》,当时县令的年俸是四十五两,而门子、皂隶等每年工食银6两。
三是渔商自治,订立行规。古代中国农村的社会治理其实以宗族、乡约、行业自治为主,遇事则众人商议,由士绅联名上呈,借助官府名份推行。该条规分二款,第一款涉及船户与做海产生意的渔商,规定船户如收取渔商定金出海,所获应回本港抵账,该渔商有优先收购权。如违约越港私卖,则将该船变卖充作渔商定金。第二条涉及船主与渔船上的舵手等雇工,规定渔船出海如遇天灾事故,致船人两失,则各安天命,如果是船上安全事故,如船缆失落造成船工丧命,则由船主赔偿六两银子。
这方碑记不仅反映马宫一地,同时也是清后期海陆丰乃至整个粤东沿海渔商行业状况的一个缩影,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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