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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员办理车管业务规定
  • 2016-06-15 00:00:00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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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居民、回国华侨、高校学生等暂住人员办理车管业务有关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暂住登记,但不予核发暂住证或其他居留证明的暂住人员,需申请办理车管业务的,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凭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给予打印《暂住人口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加盖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作为其暂住凭证。公安机关出具暂住凭证不收费。

    暂住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登记表》向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车辆管理部门应按《登记表》上的信息登记并进行日常管理。暂住人员在发证机关辖区内改变暂住地址的,应按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报并办理变更登记;迁移至发证机关辖区以外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转籍手续。

    省内发放的蓝印户口簿、居住证等居留证明可以作为申请办理车管业务的有效身份证明,可不再提交《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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