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广告经营发布主体:
为有效防范广告中“玩文字游戏”、“大字吸睛、小字免责”、“萝卜坑式引证”等易引发误导的风险行为,切实规范广告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广告中使用提示性用语作合规提示如下:
一、严格禁止“误导性大小字”
广告中使用主宣传语辅以小字备注的,应保障消费者能通过主广告语直接获取核心信息,小字仅限用于补充信息或解释限制条件,小字备注需清楚、准确、明白。
1、小字备注不能对主广告语核心内容进行否定、推翻或实质性修正。不能出现以下情形:
(1)在突出产品技术性能的同时,以难以被消费者清晰识别的文字或者语音表述技术性能得以实现的限制性条件等不利信息,或者以小字备注对产品性能、功能等进行明显限缩或不符合常理的解释。
(2)宣称的具体性能、功能、规格、成分、用途等与产品、服务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以“小字”标注所宣称内容仅为企业愿景等。
(3)在各类促销广告宣传中以难以被消费者清晰识别的文字或者语音表述对消费者不利的交易条件或者促销优惠前置交易条件。
(4)其他与主广告语存在明显矛盾、冲突的情形。
2、在核心信息表述一致的前提下,可通过小字备注补充技术参数、促销优惠条件、活动规则、统计范围、有效期限等具体说明或限制性信息。小字备注需符合以下要求:
(1)内容完整准确。凡涉及限制消费者权益、影响购买决策的关键条件,需明确完整说明,例如促销活动的截止日期、赠品的品种和数量、获得优惠的附加条件等。
(2)标注清晰可辨。字体、色彩、展示形式需清晰,保障普通消费者在正常浏览条件下易于辨识,不能以字体过小、颜色过浅、闪现过快、压低音量等方式弱化、隐藏限制性条件、不利信息、风险提示、优惠前置条件、免责条款等关键内容。
(3)位置合理关联。小字备注需与相关主宣传语相对应,位置恰当、比例合理、色彩对比显著,确保普通消费者正常浏览、收听即可清晰识别。
二、谨慎使用“第一”“首创”“领先”等广告用语
在广告中以绝对化用语宣传产品、服务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信息,相关表述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地域等需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界定一致。具体需注意:
1. 相关行业、领域界定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明确定义和分类的范畴。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自行定义的范围,不能作为界定统计行业、领域的依据。
2. 不得通过刻意定制或者选择性引用数据、报告、调研结果等不当限定手段,人为制造“销量第一”“满意度最高”“行业领先”等“萝卜坑冠军”。包括:在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据的情况下,自行划定特定领域;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义的基础上,附加限定词限缩范围。
三、规范引证与广告主自证内容
广告中引用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取的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统计、调查结果等引证内容的,需注明该第三方机构的完整名称及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检验检测数据等的复现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实验方法、测试环境、样本条件等)。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不能歪曲、夸大所依据的调研报告、统计资料,将概然性结论宣传为必然性结论。
广告主以自有数据、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的实验为依据进行自证宣传的,可根据广告发布需要决定是否标注来源于本企业。自证内容所依据的数据、实验报告等如存在时间、地域或其他限制性条件的,需清晰注明。
四、完整显著标注法定提示语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理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标注警示提示语的广告,应按照规定规范标注,标注方式应当清晰可辨,不得省略、弱化或以难以识别的方式呈现。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在广告中利用AI生成并使用他人形象。
五、切实履行合规责任
广告主是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杜绝制作、发布含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广告,主动摒弃“文字游戏”式营销手段,杜绝“内卷式”竞争。广告经营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过程中,应当确保广告引证内容、提示内容的显著性,确保提示性用语易于识别,其字号与主宣传用语字号保持合理比例关系,其字体颜色能够与背景颜色显著区分。广告发布者应当切实履行广告发布审核责任,主动排查并停止发布存在“误导性大小字”“萝卜坑式引证”等问题的误导性广告。
此次合规风险提示旨在引导行业及时关注新政策,指导行业主体强化自律意识、提升合规能力、降低违法风险。请广告主、互联网平台、广告经营单位、市场调研服务机构等所有广告活动参与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不规范广告行为,切实规范使用提示性用语,严控合规风险,共同推动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清朗有序、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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