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审批《汕尾港汕尾新港区白沙湖作业区公用码头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1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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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汕尾港汕尾新港区白沙湖作业区公用码头二期工程 |
建设单位 | 汕尾新港投资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遮浪街道以北的施公寮岛南侧 |
环评机构 | 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汕尾港汕尾新港区白沙湖作业区公用码头二期工程位于汕尾市红海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遮浪街道以北的施公寮岛南侧(中心坐标:115°34′18.401″E,22°43′19.581″N),项目拟建设2个15万吨级集装箱泊位及其配套设施,年设计吞吐量为190万TEU,其中危险品箱为第9类锂电池,设计吞吐量为4.75万TEU。工程分为码头前沿作业区、堆场区、生产辅助设施等部分组成。水域部分包括港池和进港航道,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为102m,设计底高程-18.1m;回旋水域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设计直径取734m,设计底高程为-18.1m。航道设计在现有10万吨级航道基础上向东南延长2.3km并双向扩宽形成内段进港航道,航道挖槽底宽由186m拓宽至236m,设计底高程由-16m浚深至-18.3m;并在延长段终点新建2km的外段进港航道,轴线140~320°,航道挖槽底宽236m,设计底高程为-18.3m。本项目码头前沿水域及进港航道需进行疏浚,疏浚面积为329.93万m2,疏浚工程量约1549.8万方,除礁量27.96万方。项目工程总投资为44185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860万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采取水环境保护措施、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声环境保护措施、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通航和安全作业保障措施等。应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加强机械、船舶和车辆的维修保养。船舶上设置油水分离器或油污储罐,施工船舶舱底油污水及时收集上岸,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船舶生活污水收集上岸后由接收单位收运处理;陆域生活污水经移动环保厕所收集后定期通过槽罐车运至当地污水处理厂处理;车辆的清洗废水、泥浆水等施工废水经沉淀、隔油后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车辆冲洗。扬尘、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船燃油废气和装修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陆域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船舶生活垃圾由施工船舶自行委托有处理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受单位处置。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由施工单位交由合法的处置场加工成形成再生骨料,钢筋、金属碎片等可回收利用,其余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余泥渣土受纳场处置。疏浚物外抛至碣石湾外倾倒区。清挖出来的礁石作为建筑材料用于码头的建设。废弃泥浆和钻渣通过泥浆车运输并排入泥浆池,经沉淀处理后运往管理部门指定的余泥渣土受纳场进行处置。废机油及其擦拭物、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收集后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二)运营期 (1)废水。项目运营期机修含油污水、初期雨水等生产废水经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以上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冲厕、车辆冲洗”标准后回用于港区绿化灌溉、设备冲洗和道路洒水抑尘;船舶舱底油污水委托有能力的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到港接收处置;船舶压载水一般情况下由船方配套的压载水处理系统自行处理在港外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外轮在本项目码头紧急排压载水的,经压载水净化装置处理达到船舶压载水公约(BWM)D-2标准后排放。 (2)废气。项目运营期港外运输车辆尾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排放筒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港区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船舶生活垃圾委托有能力的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接收;生化污泥委托有关单位定期抽吸外运处置;码头产生的破损箱体和货物等由货主自行清运处置;维修垃圾、污油及油泥、废铅蓄电池以及废含油抹布、废吸附介质等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暂存间,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定期交由相关单位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