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尾精神康复医院评级结论的公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我局组织专家组对汕尾精神康复医院进行现场审查。经审议,该医院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有关二级精神病医院标准要求。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即2023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止。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以来信、来电、来访形式向汕尾市卫生健康局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逾期(来信以寄出邮戳为准)不予受理。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受理部门:汕尾市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
通讯地址:汕尾市城区腾飞路中段汕尾市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516600。
联系电话:0660-3363079。
电子邮箱:yzk0660@163.com。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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