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陆丰天栖精神病医院、汕尾百康口腔医院因提交资料和审核未能达到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我局依法予以暂缓校验,要求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除急救外),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医疗机构需向我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或者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此公告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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