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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2024-10-15 11:0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 【字体: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陆丰天栖精神病医院、汕尾百康口腔医院因提交资料和审核未能达到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我局依法予以暂缓校验,要求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除急救外),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医疗机构需向我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或者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暂缓校验期限

汕尾百康口腔医院

汕尾市陆丰市东海镇洛洲小区新华路南侧前排9-13号

3个月

陆丰天栖精神病医院

陆丰市城东镇东埔村

2个月

特此公告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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