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交运〔202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汕尾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汕尾市公安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汕尾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汕尾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营造公平、安全、有序、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汕尾市城市管理条例》《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汕尾市范围内从事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从事车辆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是指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的互联网租赁两轮电动自行车。
二、总量调控
为确保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与市民出行需求及城市建设情况相适应,避免无序竞争,全市(含各县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实施总量调控。全市共享电动自行车具体投放总量不得超过《汕尾市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布局规划》确定的数量。
三、点位施划
依据《汕尾市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布局规划》,由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按照交通接驳、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辖区内共享电动自行车具体停车点。由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施划共享电动自行车停车点,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后续根据实际需要实施动态调整并公布。按已施划停车位数确定并公布辖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总量,每辆车2倍配置停车位。各县(市、区)公安部门根据辖区具体投放总量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并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布已登记上牌车辆的存量信息。
四、投放要求
由市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组建联合工作组,统筹协调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运营及监管工作,企业投放车辆总和不得超过全市及各县(市、区)内投放总量。企业应具备与开展经营服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具有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运营企业须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禁止16周岁以下青少年使用,并与用户签订线上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承租人的法律责任。拟投放上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须提供车辆合格证书,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或《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技术要求。鼓励运营企业为每辆共享电动自行车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投放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和配备的骑行头盔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具有摘盔断电、超员断电、人脸识别功能(含再次启动需刷脸验证功能)。企业应在已施划的停车点位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不得擅自设置停放点。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辖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发展引导、管理、监督机制,加强日常运营管理。
五、企业管理
企业在汕尾市辖区内运营期间,应自觉遵守《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尾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管理,诚信开展经营,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履行以下经营主体责任:按照指定停车点有序投放车辆;采取电子停车围栏等措施规范停放秩序;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配备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规范车辆调度、停放、回收等管理,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停放有序;向社会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运营信息接受管理部门监管;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等;在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交通管制任务需要时,配合管理部门对车辆投放区域或投放路段实施调度。
六、退出机制
企业不再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市、县联合工作组报告,并在手机客户端显著位置持续公告相关信息。企业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开放用户注册功能、不再收取用户预付金。应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及时退还用户资金,回收所有投放车辆等,并向辖区公安部门注销共享电动自行车登记。
七、协同管理
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多方共治、企业主责、使用守法”的原则,建立市级各部门统筹协调、指导,属地政府实施具体管理责任,企业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以及承租人自律守规的责任体系,共同促进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发展,保持交通环境安全、市容规范有序和卫生干净整洁。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分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做好辖区内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八、部门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查处盗窃、损毁共享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机动车道、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查处和事故处理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会同公安部门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的占道许可;负责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乱停放、占道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配合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布局规划。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共享自行车服务企业登记注册,按职责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布局规划。
(六)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职责负责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共享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实施综合监管,将共享电动自行车以及储存仓库、蓄电池集中充电的场所和维修点纳入消防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
(八)应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分行等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政策图解:【图解】一图读懂《汕尾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