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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汕尾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营造公平、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汕尾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依据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共享电动自行车快速普及,有效满足市民短途出行需求,但也出现无序投放、乱停乱放、车辆无牌、安全设施缺失、未成年人骑行、收费不透明、运维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交通秩序、市容环境与公共安全。为破解管理难题、引导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汕尾市城市管理条例》《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城市承载能力、出行需求与规范管理实际制定,贴合我市实际。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的企业法人、投放运营的互联网租赁两轮电动自行车,均适用本《办法》。
(二)总量调控
全市(含各县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实施总量调控,具体投放总量不得超过《汕尾市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布局规划》确定的数量,避免无序竞争。
(三)点位施划
依据《汕尾市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布局规划》,由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辖区内共享电动自行车具体停车点,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后续根据实际需要实施动态调整并公布。按已施划停车位数确定并公布辖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总量,每辆车2倍配置停车位。各县(市、区)公安部门根据辖区具体投放总量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并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布已登记上牌车辆的存量信息。
(四)投放要求
明确由市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组建联合工作组,统筹协调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运营及监管工作,企业车辆配额总和不得超过全市及各县(市、区)内投放总量,对企业运营水平、车辆技术水平、服务保障提出要求。
(五)企业管理
企业在运营期间,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管理,诚信开展经营,并履行经营主体责任:按照指定停车点有序投放车辆,采取电子停车围栏等措施规范停放秩序,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规范车辆调度、停放、回收等管理,随车提供安全头盔等。
(六)退出机制
企业停止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市、县联合工作组报告,并在手机客户端显著位置持续公告。应制定资金清算和用户权益保护方案,及时退还用户资金,回收所有车辆,并向辖区公安部门注销电动自行车登记。
(七)协同管理
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多方共治、企业主责、使用守法”的原则,推进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做好辖区内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八)部门职责
明确各部门职责、政策解释机关及实施期限。
三、政策亮点与实施意义
(一)全链条规范:从投放、运营、停放到退出,实现闭环管理。
(二)安全硬约束:车辆技术达标、一车一盔、实名制、禁未成年人骑行。
(三)供需相匹配:总量调控+车位配比,平衡出行需求与城市承载。
(四)权益有保障:明码标价、投诉快处、退出清退资金,守护用户利益。
(五)多方共治理: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用户自律,提升治理效能。
四、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为汕尾市首次出台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属新增政策。
五、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5日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2年。
六、解读单位
本《办法》由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汕尾市公安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图解:【图解】一图读懂《汕尾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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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