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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00007240496F/2025-00256 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5-10-11
名称: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海事局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关于印发《广东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粤交〔2025〕8号 发布日期: 2025-10-17
主题词: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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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海事局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关于印发《广东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17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广东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粤交〔2025〕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海事局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关于印发《广东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委),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广东海事局各行政单位,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各下属单位,广州市港务局:

       为更好地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进我省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优化船舶运力结构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等有关要求,制定了《广东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海事局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

2025年10月10日



广东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进我省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优化船舶运力结构调整,根据《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规划发〔2024〕95号,以下简称《部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部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部细则实施期间),广东籍老旧营运船舶按本细则要求申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具体补贴安排以当年国家通知为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营运船舶,是指在国内沿海或内河从事国内运输、取得船舶营运证书的船舶,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乡、镇客运的渡船。

       第四条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来自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拆解(以下简称船舶报废拆解)、提前报废拆解并新建燃油动力船舶、新建新能源船舶补贴。新建船舶应为符合运输市场准入有关政策的沿海或内河运输的机动船舶。补贴对象为船舶所有人。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船舶报废拆解补贴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船龄为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仅从事国际航运和港澳航线运输船舶,不符合条件。

       (二)船舶为机动船,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营运船舶需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船舶营运证书,乡、镇客运渡船需取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材料。在船舶报废拆解申请之日,船舶证书或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具体以国家政策有关要求为准。

       (三)部细则实施期间按照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

       第六条 申请提前报废拆解并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营运船舶补贴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有符合第五条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并按程序拆解完工,且新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为国内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三)在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或证明材料;

       (四)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新建船舶的总吨小于或等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新建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第七条 申请新建新能源船舶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建船舶应为国内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二)在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或证明材料;

       (三)船舶主推进动力应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天然气替代率60%以上、甲醇替代率50%以上的双燃料,以船舶检验证书为准。

       第八条 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和补贴计算方法(附件1),补贴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

       第九条 不满足第七条要求的新建双燃料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按照第六条要求对应拆解老旧营运船舶,方可按照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标准申领补贴。

       第十条 新建营运客船(渡船)可按照本细则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或水路油补统筹使用补助资金,二者不得重复申请。

       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坚持“申报必查询”原则,船籍港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向上一级申报前,对拟申报项目主体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可通过“信用中国”官网自主查询,并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在部细则实施期间通过“广东省水运监管系统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模块”(以下简称“报废更新模块”)填报申请信息,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船舶报废拆解补贴资金的,应填报船舶报废拆解申请信息(附件2),上传承诺书(附件3)、《船舶营业运输证》或渡船证明材料、《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二)申请新建船舶补贴资金的,新建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应报送新建船舶开工信息,上传开工证明,填写开工时间、安放龙骨时间和计划完工时间。新建营运船舶建成并办理船舶营运证后,申请人应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的,应提交新建营运船舶申请信息(附件4),上传承诺书(附件3)、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等。

       2.申请新建新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应提交新建营运船舶申请信息(附件4),上传承诺书(附件3)、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新能源船舶检验证明等。

       第十二条 网上受理申请材料后,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当地海事、船检等部门依职责对船舶证书的有效性和证书载明的关键信息进行认定,对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市交通运输部门核查船舶营运证及渡船批复文件信息,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核查船舶所有权证书信息,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核查船舶检验证书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将补正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要求补正材料。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船舶所有权人盖章、签字的补贴申请表(附件5、6)等纸质申请材料。同时,按照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填写指南(附件7)在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国债模块”(以下简称超长期国债模块)填报资金申请信息。

       第十四条 审核完成后,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编制本地区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清单),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并通过超长期国债模块将有关项目推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项目清单按《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报广东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省发展改革委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捆”中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等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将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及资金需求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批复下达船舶报废更新船舶清单后,省发展改革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下发至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审计厅。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清单和财政部下达的补贴金额为准。

第四章 船舶报废拆解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申请人选择合规的船舶拆解厂,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船舶,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的,不予补贴。

       第十八条 船舶拆解厂经营范围应包含“船舶拆解”或“船舶拆除”,持有船舶拆解作业的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具备远程视频点验条件。船舶拆解厂的拆船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录像设备,连接互联网,拆解全程录像,拆解完工后应出具拆解完工报告。申请人一次拆解多艘船的,船舶拆解厂可出具一个报告;一次拆解一艘船的,船舶拆解厂要出具一船一报告。

       第十九条 申请船舶报废拆解的,应通过“报废更新模块”申请拆解开工,填写船舶拆解厂信息和计划开工、完工时间等信息,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拆解开工申请后,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各指派1名工作人员,在船舶待拆解、拆解中、拆解后3个环节到拆船现场进行监督,对实船进行验证,每个环节应各进行1次拍摄(照片和视频),其中照片附于《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8)中。现场监督人员应在《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船舶在拆解过程中发生位置移动,应在第二次拍摄时记录移动过程。市交通运输部门在第一次监督时应对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等实体设备的序列号或编号进行查看,如发现因年久脱落遗失的,发函给船舶拆解厂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并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在全船完整状态下进行现场监督核验,由船舶检验机构出具核验材料。照片和视频的内容、质量等要求以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要求为准。

       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为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至空载吃水线以下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第二十一条 船舶拆解厂应在环评达标的场地开展船舶拆解作业,拆船业务不得分包、转包。船舶拆解厂应做到“一船一档”,留存备查。船舶档案应包括船舶拆解合同、船舶拆解全程录像,船舶拆解前、拆解中和拆解后三个环节的照片,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复印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等。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国债资金按程序办理资金下达。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根据“两新”项目相关规定要求按程序拨付国债资金。

       第二十三条 船舶拆解完成并注销船舶所有权后,申请人通过“报废更新模块”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和《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等。

       第二十四条 实际补贴金额与批复下达补贴金额一致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表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要求补充的申请材料(纸质);如实际补贴金额与批复下达补贴金额不一致的,申请人应重填补贴申请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重新审核并盖章,原补贴申请表收回。

       第二十五条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含船舶拆解录像视频),由市财政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船舶拆解全程录像视频和拍摄照片及视频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做到“一船一档”,留存备查,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应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会同海事机构、船检机构对各地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开展指导检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建立“成熟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的项目储备滚动机制;加强调度和监管,对船舶拆解厂的全程录像视频,现场监督人员拍摄的照片、视频,及出具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的内容、质量及真伪进行核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报送船舶报废更新进度,督促申请人按计划完成船舶报废更新。

       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对补贴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部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纳入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的,申请人应按承诺完成拆解或新建。未按承诺完成拆解或新建的,将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国家政策如有变化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附件:1.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docx

                  2.广东省老旧营运船舶(渡船)拆解申请信息.xlsx

                  3.承诺书(式样).docx

                  4.广东省新建营运船舶(渡船)申请信息.xlsx

                  5.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docx

                  6.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docx

                  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填写指南.docx

                  8.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