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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1500MB2D1810XE/2024-00067 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4-10-25
名称: 关于印发《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指引(暂行)》的通知
文号: 汕代建〔2024〕59号 发布日期: 2024-10-25
主题词: 工程 咨询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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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指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5  浏览次数:-


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指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等文件要求,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应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参照《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指引(试行)》,结合市代建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为内部指引,适用于市代建中心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为市代建中心工程管理力量的有力补充,以进一步满足项目精细化管理、高质量建设的需求。中心各相关部室应加强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团队的工作融合,充分发挥项目管理效能。

第四条 市代建中心项目根据项目特点、要求及管理需要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在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工程建设阶段(含验收、缺陷责任期)中的某一阶段或其中多个连续阶段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全过程工程咨询

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 BIM 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第六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多家咨询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及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资质。

第七条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

是指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项目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活动。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八条市代建中心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作内容可包括以下几点:

(一)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策划管理、报建报批、合同管理、进度管理、勘察管理、设计管理、投资管理(含造价管理、变更管理、工程签证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组织协调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信息管理(含BIM管理及信息化应用管理)、风险管理、竣工验收收尾管理、后评价等工作。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为市代建中心全过程工程咨询必选服务,可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分阶段选择项目管理服务内容。

(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为市代建中心全过程工程咨询可选服务,监理工作需符合现行监理规范要求。

(三)各专业咨询服务,可以选择单项或多项服务,具体如下:

1.决策综合性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咨询、设计任务书编制、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交通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评估、防洪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评估等项目前期需要进行的各项咨询和评估工作。

2.勘察设计:包括可行性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等。

3.其它专项咨询服务:包括造价咨询、绿色建筑咨询、特殊工艺咨询、海绵城市咨询、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检验监测等。

第九条市代建中心全过程工程咨询原则上采用“全过程工程1+N”模式,1指全过程项目管理,为必选项。N为各项专业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专业咨询服务可选项应至少选择一项,不包括招标代理服务。

第十条委托工作内容有资质或资信要求的,应确保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其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信。

第四章 酬金计取

第十一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参照《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规定计取,最终费用以市财政结算审核为准。

第十二条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费在招标中为可竞价项,原则上招标控制价(暂定价)取费上限视项目所处阶段以估算、概算或预算价格作为基价计取。取费上限计算方法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若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含前期投资决策管理、勘察管理和设计管理等工作内容的,取费上限应作相应扣减。

第十三条各专业咨询(如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其它专项咨询服务等)的服务费,其服务费率及计算方法可参考相关收费依据或市场收费执行。

第十四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具体取费若国家省市有出台新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选择

第十五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招标采购前,应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要求。

第十六条承担市代建中心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企业(或联合体)宜取得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认证中心颁发的CABR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认证证书。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投资决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项目经验及能力。当采用分阶段咨询时,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宜具有相应阶段主要专业咨询的注册执业资格。已被市代建中心确定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专业咨询负责人的,在项目竣工前不宜同时在市代建中心以外的项目从事项目负责工作,是否允许在市代建中心兼任新项目负责人,应在新项目招标时明确。

第十七条承担决策综合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的专业咨询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还应根据项目管理的需求,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项 目负责人、专业咨询负责人及相关咨询人员,不得与本项目的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之间有任何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招标采购应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招标采购完成后应与中标咨询人签订服务合同。

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选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应综合考察投标单位的企业实力、人员配备、项目经验、服务方案、可竞价项报价以及现场答辩等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采用数字化协同管理平台,实现目标趋同、利益共同、行动协同的“管理一体化”。

第二十一条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或其分包单位)在汕尾本地设法人机构。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应对其全咨管理服务成果的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并按照全咨管理管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坚持“服务业主、综合统筹、项目优先、诚实守信”的服务原则,综合运用系统工程科学理论、工程实践经验、项目管理方法,为委托人提供全咨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等专业化的咨询服务和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考核评价列入市代建中心亮牌考核管理范畴,原则上可对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及所选专业咨询进行分别评价或综合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经市代建中心党组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暂行1年。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指引由市代建中心前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参考选择).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