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求意见稿,自来水属于政府定价项目,实行面向终端用户的水价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公布的自来水价格和规定可分摊的合理水量损耗之外,向城中村用水户以及房屋承租人加价结算自来水费用。
城中村供水不得从中谋利
省物价局表示,城中村是客观存在的一个供水环节,为有利于推进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改造,城中村供水可分摊从紧控制的损耗但不得从中谋利。根据征求意见稿,缓解城中村供水加价过高问题拟采取2个方法:
一个方法是,自来水企业对城中村供水贸易结算总表优惠6%-10%计收自来水费用,城中村内分表用户按照政府公布的分类水价和村内分表实际计量的用水量结算水费,与自来水企业供水保持分类用水的同网同价。对城中村贸易结算总表给予6%-10%水价优惠,从而保持分类用水同网同价的提法,主要参考我局和省建设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1〕89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和部分地市的现行做法。
另一个方法是,明确规定城中村供水贸易结算总表至村内分表用户之间的合理水量损耗率最高控制标准,城中村内分表用户按照政府公布的分类水价和村内分表实际计量的用水量加上不超过合理损耗的水量结算自来水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结算方法及城中村供水贸易结算总表水价优惠率或城中村供水贸易结算总表至村内分表用户之间的合理水量损耗率最高控制标准,由各市、县(含单独定价的区)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出租屋不得加价结算自来水费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房屋承租人与出租人享有同等用水权益。房屋出租人应按自来水计费周期内的实际缴费单价和承租人在户内分表计量的同期实际用水量收费,不得向承租人分摊损耗水量和加价结算自来水费用。省物价局表示,如果允许分摊损耗水量,是让承租人承担户内分表前的管网漏水、浪费用水甚至被偷用水的支出,这不利于体现公平、公正和权责对等原则。
出租屋水费的结算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由自来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出租屋,出租人按政府公布的分类水价或实际缴费平均阶梯单价乘以承租人在户内分表计量的实际用水量结算自来水费用。二是城中村内尚未由自来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出租屋,出租人按该出租屋村内分表实际用水缴费单价乘以承租人在户内分表计量的实际用水量结算自来水费用。三是物业服务小区范围内的出租屋,房屋出租人按物业服务企业计收水费的实际单价乘以承租人在户内分表计量的实际用水量结算自来水费用。四是出租屋内未安装户内分表计量承租人实际用水量的,出租人可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计收自来水费用。五是既无户内分表计量承租人实际用水量的,也无租赁合同约定自来水费用计收方式的,房屋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计收自来水费用。
市民可登录广东价格信息网通知通告栏查看相关通告,对征求意见稿有建议和意见的,可于9月13日至23日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或提交:通信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广东省物价局环境价格管理处(510040);传真:020-83134691;邮箱:dgwjhjc@126.com。
(岳佳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