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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6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新规
2011-05-27 15:00 来源: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我省对原《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6月1日起全面施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均须明码标价

    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行主体,除原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中介服务机构也是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行主体。

    根据《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此外,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原则上也要参照新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要依时公开房源并实行明码标价

    《规定》明确,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即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商品房销售时,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价目表、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或价格手册。同时,在销售过程中还要明确标示房源的销售状态,即标示已销售或未销售。对于已销售的房源,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其实际成交价格。

     卖房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公示价格、收费等相关信息

    《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经营者要按规定通过《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在销售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除了要标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其基本情况外,还要标示房地产项目概况、当期销售楼盘概况、代收代办费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其他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以增加房地产市场的信息透明度,使购房者更多地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具体房屋的相关情况,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新《规定》重申,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的代收代办费用,要标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等内容。同时,代收代办服务应当标明由购房者自愿选择。

    严禁价外加价、价外收费及价格欺诈等行为

    《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遵行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进行销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商品房经营者不按规定对商品房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及相关信息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物价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据悉,省物价局将采取多种方式,对商品房明码标价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并组织商品房经营者进行政策教育培训,同时,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大力推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政策的贯彻实施。

(岳佳综)

来源:广东价格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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