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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促进可持续发展
2009-05-04 14:03 来源: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我省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经济发展持续较快增长。由于人口增长,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和长期依赖 “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粗放型发展模式,经济快速增长与水资源环境恶化的矛盾日益突出。虽然我省境内降雨量和过境水量相对充沛,但水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加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观念淡薄,用水浪费现象还比较普遍,导致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要有效缓解水资源紧缺矛盾,必须坚持开源、节流和保护三者并重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和行政等措施加强水资源的调控监管,而全面开征水资源费和提高征收标准,是调节水资源需求、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经济手段。

    我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划分为8个类别,是1995年7月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取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018元至0.04元,地下水按地表水标准加收50%,港澳供水按合同价的5%计收。由于这一征收标准长期未做调整,目前在全国已处于相对偏低的水平,不能充分体现水资源的有限性或稀缺性,也没有完全反映水资源环境治理成本和水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价格杠杆对水资源的调节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省政府决定,日前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经省政府同意联合发出通知,从今年4月1日起将我省取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提高到每立方米0.12元,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也大幅度提高。此次出台的新方案与原来征收办法相比较,主要有五个方面的重要调整。一是统一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改变了原来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在省规定幅度内制定的做法;二是水资源费做到应收尽收,对原来暂缓征收水资源费的水力发电、火电厂用水,开征水资源费但给予优惠安排;三是实行差别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高耗能和高污染企业加收50%的水资源费,对牲畜家禽饲养、农业灌溉等六个行业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四是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过定额取水30%以内的最高加收3倍水资源费,超定额取水30%以上的,将被责令暂停取水、限期整改;五是简化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分类,由原来的8类标准改为5类,缓征的不再制定征收标准,新增加了地热水、矿泉水的征收标准,较大幅度提高了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抑制地下水粗放使用行为。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后,对取用水量较大的企业运营成本有一定影响。企业增加的成本可通过理顺产品价格的方式逐步加以消化,属于政府定价的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调整具体价格。对城镇居民生活负担影响不大,据测算,因水资源费调整而增加的城镇居民每年每户水费支出平均不足30元。各级物价部门和水利(水务)部门将在调整到户水价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低收入困难群体采取减免水价、价格优惠或价格补贴等措施,并把握好出台时机,避免集中出台调价项目,尽量减少提高水价对居民生活带来的影响。

  来源:广东价格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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