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查情况来看,我省大型零售企业在明码标价方面的情况总体良好:基本上做到商品实行“一货一签”,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使用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商品标价签,标价签的内容和方式比较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制度,配备专职物价员,负责卖场商品明码标价和日常监督工作;形成了专人负责投诉的长效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等。
在检查中也发现了部分突出的价格违法行为:一是不明码标价。如某卖场的床上用品全部没有明码标价,价格只由销售人员口头告知消费者,属于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二是明码标价不规范。一些商场在销售商品时未使用经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属于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价格违法行为。三是虚构原价。如某商场促销活动的电力锅标价签标明原价528元/台、现价299元/台,检查人员按照“原价”定义对销售记录进行核查后,发现该“原价”为虚构,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四是虚假优惠折价。如某电器专卖店的一些商品标示了“特惠机”,经查其“特惠机”的销售价格等于或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涉嫌价格欺诈。五是误导性标价。如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待售车辆的车身粘贴“总经理不在店,你敢还价我敢卖”的宣传标语,属于误导性标价,涉嫌价格欺诈。
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上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据了解,为震慑价格违法行为,近期省物价局还将公开曝光一批典型价格违法案件。(岳佳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