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商品春节前三天不得涨价的通知
汕价〔2013〕1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各平价商店经营单位:
根据全省物价工作会议关于几个主要节日期间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商品不得涨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商品春节前三天不涨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月7日起至2月9日,各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商品价格以2月6日的价格为基准,可以下浮,不能上涨。
二、各平价商店经营单位务必于2月6日上午11时前将当日经营的平价商品价格报所在地物价部门价格监测机构,各地物价部门价格监测机构要结合当日市场监测的平价商品的价格情况,对经营单位报送的价格进行核对,对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达不到降价幅度要求的,要及时指出,并要求各平价商店下调价格。
三、各平价商店经营者要认真履行价格调控责任,共同维护和确保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稳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平价商店贯彻落实春节前三天平价商品不涨价要求的指导和检查,对不执行不涨价政策的平价商店,予以撤销平价商店资格。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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