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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2012-04-28 11:18 来源: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函[201236

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粤价函[2012]392)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清理整顿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工作是今年省政府民生热线集中整治重点问题,各地要深刻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清理整顿工作。

二、突出重点,清理整顿。各地应对照省物价局粤价[2009]236号和市物价局汕价[2009]110号文的规定,重点清理本辖区内停车场是否按规定办理收费审批或收费证明手续;停车场收费性质界定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或标示的标准收费;是否存在不按时间、不按车型收费、未执行统一的免费停放时间、不给收费票据等行为;是否有其他违反收费规定的现象。

三、规范行为,完善管理。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粤价[2009]247)规定,督促停车场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停车场显要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执行统一的免费停放时间、不给收费票据等行为,要依法查处。

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要将此次停车收费清理整顿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包括贯彻落实粤价[2009]236号和汕价[2009]110号文的具体措施、现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附文件)及实施效果、目前停车场收费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及相关建议或意见,并连同附表,于 2012620前报市局服务价格管理科。

附表:1、停车场收费情况调查表

2、停车场成本收益抽查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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