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11]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汕尾供电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30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粤价〔2010〕30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促进我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引导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行为,现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深圳市除外)电动汽车专业充电运营商充电设施(含专门服务于电动公交车、电动出租车的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各市电价价目表对应电压等级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执行。其中,在谷期时段(00:00至8:00)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统一执行每千瓦时0.3元的电价标准(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电动汽车在社区、单位、公共停车场、私家车库等非专业充电场所进行充电的,按所在充电场所的现行分类电价及计量方式计收电费。
三、我局将根据全省电动汽车产业及充电设施的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抄 送: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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