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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11-04-17 13:09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2011]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医疗机构,市区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0]284号)予以转发,请贯彻执行。
附:省物价局粤价[2010]284号文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粤价〔2010〕28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的要求,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决定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降低的药品价格为头孢曲松等部分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仅限于标注的企业执行,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附件中标注“*”的为国家公布的代表品价格,标注“#”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制定的补充规格的价格。
    二、鉴于个别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取消其价格(详见附件2)。默沙东公司生产的辛伐他汀不再实行单独定价,执行统一价格;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唑啉钠注射剂作为原研制药品的相关条件已改变,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执行统一价格。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2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通知同一企业同一药品的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省医改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武警总队卫生处,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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