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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印病历收费问题的批复
2009-08-26 10:46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函[2009]91号
 
海丰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要求核定复印病历收费的请示》(海价[2009]31号)悉。
 
  你县彭湃纪念医院应患者要求,提供复印病历服务,所收取的工本费标准应按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印病历或复制病历资料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265号)有关“A4纸每张不超过0.5元”的规定执行,并做好收费公示。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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