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及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09]3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内容的通知》(粤价[2009]8号)等文件规定,经对我市试行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调整,并报汕尾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汕尾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二、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统一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经批准,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项目以外,确需新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必须按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
的通知》(粤价[2006]227号)所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医疗服务价格》分“市级”“县级”“乡镇级”三个价格级别,具体对应执行范围:
(一)“市级”:已经卫生部门评定为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执行“市级”价格;
(二)“县级”:已经卫生部门评定为一级甲等的医疗机构执行“县级”价格;
(三)“乡镇级”: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乡镇级”价格。
凡未经卫生部门评定医疗等级的医疗机构,应向物价、卫生部门提出申请,由物价、卫生部门审定其具体执行级别:市属医疗机构向市物价局、卫生局申请;县(市、区)、乡镇医疗机构向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申请。县(市、区)属医疗机构需执行“市级”价格,乡镇属医疗机构需执行“县级”价格的,由县(市、区)物价、卫生部门审核,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审批。
对经确定的医疗机构执行价格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由市物价、卫生部门进行重点跟踪调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调整。
四、《医疗服务价格》是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各级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相应价格级别,在不超过《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并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五、《医疗服务价格》“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耗材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已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按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规定差率计收。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加收10%,购进价1000元以上部分加收8%,单件一次性医用耗材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患者需要使用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的,医疗机构应将价格、预计使用的数量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确认,患者或其家属没有确认的,不得收费。
六、计划生育手术价格仍按省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粤计生委[2002]55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服务内涵、服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或随意套用项目,凡是没有病历记录的或不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费。严禁有收费无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都应将主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价格等在显眼位置予以公示。同时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供群众查询,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
(三)规范医疗机构收费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医院收费管理系统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执行。执行“市级”价格的医疗机构的收费管理软件应经市物价、卫生部门监制,其他由同级物价、卫生部门监制。
(四)进一步完善住院病人每日清单制度。医疗机构要按统一的《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格式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并免费向患者或其家属提供。其中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药品(通用名)和允许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必须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每日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患者,一份留医疗机构。
(五)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要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涉及收费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收费员证》,实行医疗服务收费责任制和收费人员挂牌亮证制度,同时,要改进内部管理,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做到以人为本,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滥检查、滥开药等不良现象,减轻患者负担。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八、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分解医疗服务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行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审批程序,在省新规定出台前,仍按
原规定执行。
十、本《医疗服务价格》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样式
2、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
的通知》(粤价[2006]227号)
3、省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落实国家计生
委 财政部 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55号)
4、汕尾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二 〇 〇 九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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