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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临时价格的复函
2009-01-02 09:29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2008]134号
 
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出台汕尾市市区管道燃气两部制气价临时方案的申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的规定,为有利于管道天然气的推广和经营企业建设初期的正常业务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正式制定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之前,试行临时价格政策,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实行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方案。容量气价构成包括汕尾中燃公司公共管网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费用、银行贷款利息和相应年度的庭院管网维护费用。
 
  二、容量气价收取标准及相关问题。
 
  (一)一次性交纳容量气价的居民用户收取标准为:
 
  1、普通商品房用户:1750 元/户(不含庭院管网建设费用,下同);
 
  2、单独庭院(别墅)用户2800元/户。
 
  (二)一年内按月交纳容量气价的居民用户收取标准为:
 
  1、普通商品房用户:150元/户·月(不含庭院管网建设费用,下同);
 
  2、单独庭院(别墅)用户240元/户·月。
 
  (三)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的容量气价。
 
  1、一次性交纳容量气价的按用户报装燃气表的流量计量规格(方数)每立方米2100元(不含庭院管网建设费用,下同);
 
  2、一年内按月交纳容量气价的,按用户报装燃气表的流量计量规格(方数)每月每立方米180元。
 
  (四)新建商品房的容量气价和红线范围内的庭院管网燃 气工程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在项目报建时统一一次性缴交,计入房价成本,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向购房者收取。
 
  (五)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 燃气的用户,容量气价由用户缴交。容量气价可一次性缴交,也可以一年内按月缴交,具体计收方式由用户选择确定。
 
  (六)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的容量气价可一次性缴交,也 可以一年内按月缴交,具体计收方式由用户选择确定。
 
  (七)汕尾市市区红线范围内的庭院管网燃气工程建设费 用,由你公司按具体客户实际工程量和现行安装工程收费定额另加合理利润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庭院所有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商定收费金额和收费办法。
 
  (八)用户计量装置(含计量装置)之前的供气设施发 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三、计量气价标准。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与上游气源成本变动联动机制。在一定时期内,当天然气采购直接成本上下浮动超过5%时,相应调整销售价格,但调整间隔期原则上不少于90天。经营企业必须每月5日前向市物价部门书面报告其进货价格的实际情况(以原始发票复印件为准)。暂定计量气价标准为(以进货价4.60元/立方米计算):
 
  1、居民用户:5.30元/立方米;
 
  2、公共福利用户:5.60元/立方米;
 
  3、宾馆、酒店等营业性用户:5.60元/立方米。
 
  四、燃气企业应用户的要求提供的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等服务,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五、上述临时价格政策从2009年1月10日起试行一年。
 
  特此函复。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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