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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执业药师和驻店药师注册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2012-12-27 13:32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函〔2012〕178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执业药师和驻店药师注册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1465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执业药师和驻店药师注册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省物价局关于执业药师和驻店药师注册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2〕1465号 2012年12月20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申请执业药师、驻店药师注册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食药监人函〔2012〕482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为社会提供执业药师、驻店药师注册(变更)服务时,收取相应执业药师注册(变更)服务费200元/人.次、驻店药师注册(变更)服务费100元/人.次,以上收费标准包含公告、证书、表格、资料等费用。
    二、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重新向我局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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