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执业药师和驻店药师注册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2〕1465号 2012年12月20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申请执业药师、驻店药师注册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食药监人函〔2012〕482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为社会提供执业药师、驻店药师注册(变更)服务时,收取相应执业药师注册(变更)服务费200元/人.次、驻店药师注册(变更)服务费100元/人.次,以上收费标准包含公告、证书、表格、资料等费用。
二、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重新向我局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