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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2013学年全市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
2012-09-20 09:07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2012〕87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中小学2012-2013学年教育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经批准收取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外,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捐赠行为,捐赠不得与入学挂钩,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不符合省规定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收费标准及其相关规定仍按汕价[2011]71号文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期按小学10元,初中15元的标准收取。

二、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经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批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调整为:普通学校800元/人·学期,县一级学校900元/人·学期,市一级学校1020元/人·学期,省一级学校1120元/人·学期,以上标准均已含作业本费18元。

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仍按汕价[2008]85号规定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收费

民办中小学收费按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规定管理。

四、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汕价[2010]42号)规定管理。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做到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代收费按选定项目和内容集中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中小学不得自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以家长委员会、学生班委会等名义收取讲义费、试卷费、资料费、班会费、补课费、押金等。禁止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或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有偿补习班,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其他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商品和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与教育活动无关的各类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中小学生住宿费仍按汕价[2003]113号文件规定管理。

五、加强对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

各中小学必须认真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公示、收费承诺等教育管理制度,自觉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主管机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顶风违纪乱收费问题,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汕尾市物价局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财政局

 

 

             二 ○ 一 二 年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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