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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行政学院培训班收费问题的复函
2008-10-22 11:52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函[2008]120号
 
市行政学院:
 
  你院《关于市直机关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培训班收费问题的函》悉。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粤办发[199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公务员参加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学习培训的通知》(粤人明电[2008]17号)的要求,鉴于我市财政未对此项培训拨给专项经费的实际,现就有关收费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按照以收抵支原则,向参加本次《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培训的学员适当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每课时3元,按实际培训课时计收,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培训结束,由你院将实际执行的收费情况报我局备查。
 
  二、请按规定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培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监督。
 
  以上规定仅限于你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培训收费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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