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阳光艺术学校海丰分校2008-2009学年度收费问题的批复
汕价函[2008]89号
海丰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市阳光艺术学校海丰分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海价[2008]52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该校办学条件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经研究,现将市阳光艺术学校海丰分校2008-2009学年度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幼儿园:保教费1480元/人.学期,伙食费120元/月;
2、学前班:学杂费1480元/人.学期(含教材作业本费),伙食费140元/月;
3、小学:学杂费1480元/人.学期(含教材作业本费),伙食费150元/月;
4、寄宿费:400元/月(已含水电费、生活老师等宿舍管理费),寄宿伙食费250元/月。
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我局汕价函[2007]119号文规定执行。
二、请通知该校到你局申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督促该校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8-2009学年度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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