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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中小学2008-2009学年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8-06 09:51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2008]8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汕尾市中小学2008-2009学年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免费政策
 
  1、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粤价[2008]76号文规定,我省户籍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学生免缴书杂费,学生有寄宿的只收住宿费。作业本由学生家长自行购买,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辅导材料和辅助教材等费用。
 
  2、本省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跨学区就读的,按就读学校原借读生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金额后的标准缴费入学。
 
  3、省外户籍学生在我市城镇接受义务教育,按原借读生规定收费标准缴费入学。有条件的地方,应予适当降低借读费标准;在农村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按原普通生收费标准缴费入学。
 
  4、民办中小学收费按《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管理。本省户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金额后的收费标准缴费;省外户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所就读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缴费。
 
  二、加强高中阶段择校生收费管理
 
  1、我市普通高中学杂费仍按原规定执行。根据省物价局粤价[2008]150号文规定,职业高中取消实习实验费。
 
  2、适当调整高中择校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粤价[2007]153号文精神,对我市高中择校费标准最高限作适当调整(见附表)。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市规定的最高限内制定本县(市、区)择校费标准和具体缴费方式。市直学校高中择校费,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缴费方式执行。
 
  3、按省物价局粤价[2008]77号文规定,学校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也不得向非户口所在地的择校生收取借读费。但择校生须缴交课本费每生每学期300元。
 
  4、严格控制高中择校生比例。我市高中阶段择校生招收比例:省一级学校不超过25%,市一级学校不超过20%,县一级学校不超过15%,普通学校不超过10%。
 
  5、高中择校费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取。高中择校生经批准退学、转学,择校费按学年清退。
 
  6、高中择校费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严格规范“一费制”外的收费行为
 
  1、经批准的可选择性收费项目,要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其他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能在入学注册时或按学期向学生收取。活动费按次据实计收,但未向当地物价、教育部门申报备案的学校不得收费。每次活动结束,要及时公布收支情况,多出部分退还学生。严禁以家长委员会等为名,向学生乱收费。
 
  2、城镇中小学生的体检费,按每生每学期5元收取。没有体检不得收费。
 
  3、住宿生的住宿费、军训(或实践活动)发生的食宿费用按汕价[2004]27号文规定执行。
 
  4、高中阶段教育的会考费,按每门课8元的标准收取。
 
  5、城镇中小学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统一)按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关于加强汕尾市中小学校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汕教[2008]153号)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制定。
 
  四、严格规范补助资金和收费收入使用范围
 
  1、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以及学校收取的书(学)杂费只能用于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课本资料费等公用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2、学校各项收费和补助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单独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3、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资金安排,及时将免费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对学校上缴的收费收入,应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缴款全部拨还原学校。
 
  五、强化中小学教育收费监管
 
  1、严禁学校以“校中班”、“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2、对符合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学校应不折不扣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免费或缴费办法。严禁扩大借读生范围多收费,或截留、克扣、挪用义务教育免费补助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免费政策落实到位。
 
  3、继续做好价格服务进学校工作,严格落实教育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物价部门要根据新的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督促学校及时申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和变更教育收费公示栏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4、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凡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一律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坚决禁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发生。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人责任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汕尾市物价局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财政局
 
二 〇 〇 八 年 八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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